2024年是微短剧行业迈入2.0时期的重要一年。据数据显示,2020年内地短剧相关企业注册1.2万家,截至2024年11月,我国新增注册短剧企业已达1.61万家,除短剧企业增长外,短剧用户规模增长更加迅速。根据《中国微短剧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统计数据,仅2024年上半年,我国短剧用户规模已达5.76亿人,占总体互联网用户的52.4%,超过其他网络文化及社交用户数量。2024年北京、上海、浙江、河南等地均出台了各项微短剧扶持政策,说明国家对微短剧这一文化产业的重视,所以我们相信微短剧在2025年会更加蓬勃发展,会吸引更多投资方入场。
笔者通过“微短剧”关键词检索近三年来微短剧的相关案例,发现至少70%的微短剧纠纷为“与投资相关的合同纠纷”,且多为被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无法通过备案审核。所以无论是传统影视业还是微短剧等新业态,虽存在高额盈利的诱惑,但投资失败的情况也频繁发生,笔者通过研究微短剧行业投资失败的各类陷阱及案例后,将投资短剧易发生纠纷的情况总结如下,为在2025年准备入场投资微短剧的投资人提供指引。
一、投资前项目尽调是关键
投资方在投资前最好能够委托专业人士对被投资的项目真实性进行调查,以免遇到以“影视剧低投资,高回报”的骗局,在确定项目真实可行的基础上,应对导演、制片人等班底进行调查,同时可以查看该制作团队此前制作上线的短剧,明确对方的专业度、可信度,以及其有能力最终将短剧审核通过并上线。
充分做好项目及制作团队尽调后再签订合同、支付投资款,否则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现被投资方存在问题而拒不支付已经约定好的投资款,违反合同约定,涉嫌违约,不仅无法获得投资分红,还要面临支付高额违约金。
案例一:
曹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关于微短剧的投资摄制合同,约定曹某某投资10万元,分两次支付指北京某公司账户,否则曹某某须支付违约金。曹某某在合同签订后依约支付了7万元,但剩余3万元其以北京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存在不诚信的行为为由拒不支付,北京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某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认定曹某某与北京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有效,但曹某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曹某某承担违约金。
二、投资合同应清晰、明确、统一,避免出现冲突性条款。
投资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确,避免签订多份合同,最好请专业人士起草。若签订多份合同,没有专业法律人士把关,不仅可能出现每一份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合同条款约定冲突,例如管辖条款约定不一致、违约条款约定冲突或其他约定不一致的情况,最终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样,纠纷频发,却无法在同一诉讼中解决,增加诉讼成本,且不一定能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
案例二:
2022年8月16日,原告东阳某公司与被告嘉兴某公司签订《网络微短剧〈老街中的痞子〉委托摄制协议》。9月30日,原告在微信群提交《老街中的痞子》全集,并于10月4日邮寄了尾款发票。2022年10月18日,原告提交了修改后的《老街中的痞子》全集,但被告未回复处理意见。被告于2022年10月19日在优酷视频的九州逆袭剧场进行上传放映,但被告仍未支付尾款。
被告答辩称原告未按被告意见修改微短剧,原、被告先后签订的《关于东阳异想天开影业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网络微短剧委托摄制框架协议》和《网络微短剧〈老街中的痞子〉委托摄制协议》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辩解原告在整体合作中违约,被告才未支付案涉协议的尾款。
法院最终未采纳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其向被告支付尾款、违约金和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三、投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重点内容,包括合同性质、违约条款、权利义务条款等,具体如下:
1. 投资合同性质应约定明确:是联合摄制还是合伙?是单纯投资还是合作拍摄?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如若投资合同性质不清晰,双方认定不一样,在面临纠纷时可能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
2. 违约条款应明确:比如制作团队无法完成拍摄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短剧无法审核备案上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特别提醒:对于审核备案笔者强调应当作为一级重点条款进行约定,因为近两年微短剧爆发式增长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微短剧审核备案为必要性工作,故投资者应格外注意审核备案条款,以明确投资短剧能够顺利上线,并约定如无法上线制作团队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条款,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
2021年12月22日,原告董某某(即合同乙方)与被告梦馨影视公司(即合同甲方)签订了《〈看不见我爱你〉短剧合作协议》,甲方一栏由宗某某签名,乙方一栏由原告签名。合同约定:。(五)甲方需按照A级评级标准制作该影片,如因甲方制作原因导致影片级别降级,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后因影片无法获得备案审核,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投资款。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为联合摄制合作,原告作为项目的发起单位,提供剧本并做规划备案,被告梦馨影视公司承揽拍摄及制作工作。甲方收取乙方制作拍摄费用后开展摄制工作。被告已完成相应的工作,不应退还相应费用,且否认项目关键人物景润为其公司员工,主张景润的意思不能代表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合同中虽载明涉案短剧由原、被告共同合作摄制,但从合同其他条款来看,涉案短剧由被告梦馨影视公司承制该片全部拍摄、制作及发行工作,原告仅为出资方。第二,被告梦馨影视公司主张案外人景润并非被告方人员,景润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被告梦馨影视公司,但从原、被告的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中可知,案外人景润在群里上传了案涉短剧《看不见我爱你》预算表和《看不见我爱你》投资制作合同,并就拍摄预算安排及合作协议的部分条款在群里进行解释,被告宗某某在群里回复:“是的,是的”,从中可以看出案外人景润在群里的意思表示系经被告梦馨影视公司认可。第三,被告梦馨影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影视制作公司,其对案涉剧本的选择及后续影片能否通过备案审核负有更高的审核义务。第四,原告投资涉案网络短剧的目的在于通过涉案网络短剧在视频平台上映获取收益,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被告制作原因无法过审的责任负担及要求被告按A级评级标准制作涉案影片的责任负担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梦馨影视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投资款588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违约金。
四、应当明确微短剧参与人员的身份
国内影视剧拍摄的过程中,各方通常在微信群内沟通,而投资方一般不会主动询问某一位参与人的身份,而默认其为制作团队成员,但事实上很多人与影视公司或制作团队并没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制作团队或影视公司可能拒不认可该人员身份,进而否认该人员此前确认过的内容,而导致投资方败诉,所以务必明确相关人员身份,如果无法在合同中明确,也应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通过询问的方式将相关人员身份明确下来,以规避风险。
案例四:
2022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网络微短剧投资摄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摄制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承制涉案短剧,负责相关一切创作、拍摄、后期剪辑制作等工作。被告作为联合投资方出资810,000元。合作期间,原告履行了涉案协议项下的摄制义务,被告已确认原告定稿的涉案短剧30多集剧本,但被告未按约支付任何投资款。被告拒绝支付理由为:投资摄制协议性质为合伙协议,且是不定期合伙,被告有权随时解除,因被告的前员工佟瑞(也是双方合作的核心人员)已于2022年6月30日离职及疫情影响,原、被告已难以继续合作,继续履行投资摄制协议会使双方遭受损失,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无需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辩称投资摄制协议系合伙合同,但根据涉诉投资摄制协议的名称、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及协议第一条中“同意联合投资拍摄”均表示原、被告属于联合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并非是合伙人;其次,涉诉的投资摄制协议对入伙、退伙、合伙终止及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合伙事项未予明确约定,不符合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投资摄制协议第十七条约定“本合约所载之任何事项,不构成或视为构成各方之间的合伙经营……”,也明确否认双方系合伙合同关系,故被告并不享有涉诉协议的随时解除权。
以上为微短剧投资者常见的法律风险,笔者想再次提醒想要入场微短剧的投资人,微短剧投资有风险,切勿盲目入场,签订投资合同务必请专业人士把关,以免投资失败,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