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聿格游戏丨滥用比较广告,可以构成商业诋毁

来源:陈越飞

01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2273民终4331号

2021)粤0192民初25154号

当事人

杭州某易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

广州爱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

深圳市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

友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

裁判日期

2024年4月29日

案由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02案件简述

《阴阳师》是网某公司于2016年推出的3D日式和风回合制RPG手游,凭借独特的美术风格与平安时代背景设定迅速走红,成为现象级作品并持续为网某创造可观收益。2018年,友某公司开发、鲸某公司运营的同题材手游《百鬼物语》上线,通过爱某公司平台分发。

 

网某公司调查发现,《百鬼物语》不仅在美术风格、角色形象等核心元素上与《阴阳师》高度相似,更直接使用了后者86幅美术作品。此外,鲸某公司还在爱某公司的平台发布文章,通过贬低《阴阳师》来抬高《百鬼物语》的竞争力。

 

《阴阳师》诉《百鬼物语》一案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二审做出判决,认定鲸某公司、爱某公司、友某公司共同侵犯了网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鲸某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判决鲸某公司赔偿网某公司100万元,友某公司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爱某公司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均需在指定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醒目位置连续十天刊登澄清声明。


诉讼请求

1. 判令鲸某公司删除发布在网络(www.32r.com/app/77XXX.html、dl.XXXXline.com.cn/download/27XXXXX.html)上的1幅侵权宣传海报;

2. 判令爱某公司、鲸某公司在各自运营的网站首页(网址分别为www.Xgame.cn、www.kingXXXXXgame.cn)及友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gamer的醒目位置连续十天刊登经法院审核确认的澄清声明,消除对网某公司的不良影响;

3. 判令鲸某公司及友某公司共同赔偿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爱某公司对其中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令爱某公司、鲸某公司、友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注】一审中,网某公司明确涉案游戏《百鬼物语》已下架,在本案中主张86幅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并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为500万元,总计赔偿金额仍为500万元。

 

判决结果

1.爱某公司、鲸某公司在各自网站首页(网址分别为www.Xgame.cn、www.kingXXXXXrgame.cn),友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xxgamer”的醒目位置连续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2.鲸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网某公司1000000元,友某公司对其中的9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爱某公司对其中的3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网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请求网某公司

1. 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判决鲸某公司、友某公司向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爱某公司对其中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判令爱某公司、鲸某公司、友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请求(鲸某公司)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网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改判由友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 网某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的诉讼费用。


 

03案件观察

 

要点一:复制权被信息网络传播权吸收:本案中,网某公司主张爱某公司、鲸某公司、友某公司的《百鬼物语》构成对《阴阳师》中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侵权。友某公司作为游戏开发者、鲸某公司作为游戏运营方、爱某公司作为平台方一起共同合作分工、共同运营,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获得涉案《阴阳师》中的86幅美术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应当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主张复制权部分,由于涉案行为系将作品以数字格式存储在介质上并拷贝生成一个新的复制件然后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该类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并没有【独立的损害后果】,可以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所吸收。故在已经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法院对复制权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要点二: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平台方爱某公司并非单纯的提供自动接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更是实质性的参与了“收款、推广、审核、分成”等工作,故其具有分工合作行为,所以也系共同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应当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三:游戏主角形象可作为识别性标识,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1)一般而言,游戏的知名度会传导至该游戏的主角等形象,类似小说《天龙八部》与其主角乔峰的知名度就是水涨船高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2)本案中,网某公司主张《阴阳师》中的主角晴明、络新妇式神、轮入道御魂等形象具有一定影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因为涉案游戏形象经过网某公司广泛且长期的持续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阴阳师》建立紧密的对应关系。(2)涉案游戏《百鬼物语》与《阴阳师》属于竞品游戏。在《阴阳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深入人心的情况下,《百鬼物语》的开发者、运营方使用与晴明等较为相似的主角形象,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形成误人,故爱某、鲸某友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要点四:滥用比较广告,构成商业诋毁:1)本案中,鲸某公司和网某公司系同行竞争关系,鲸某公司在爱某公司等平台发布“《YYS》一直以来最被玩家诟病的一点就是游戏太肝了,需要消耗玩家大量的时间花在游戏上……而在《百鬼物语》这款游戏里,肝是不存在的,游戏主打的玩法就是放置,就是挂机,就是休闲养肝,可以说是懒人玩家的必备良品;《YYS》还有网某公司极具争议的点就是卡池有毒,没有保底,十连R甚至还可以获得成就。虽然现在有了UP活动,不过概率依然感人,而在《百鬼物语》里,抽卡系统非常的良心,开局就是各种白给十连,十连保底必出五星神宠,一发入魂,别问,问就是做慈善。……”等文章。该文章实质上属于比较广告,其内容用“诟病”“有毒”字样形容《阴阳师》,用“良品”“慈善”字样形容《百鬼物语》,两相比较之下会对游戏玩家产生误导,给网某公司商誉带来负面影响和评价,损害网某公司的竞争优势。鲸某公司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2)关于发布比较广告的经营者(广告主)需注意,此时已不是普通消费者,故商业言论自由也不同于一般的言论自由。对比较广告内容的“客观公正性”也会被“从严判断”(3)此外也需知晓,商业诋毁行为之所以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其言论对竞争对手较为不公,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作出判断,扭曲市场竞争机制。一般来说,虚假陈述贬损竞争对手商誉往往容易构成商业诋毁,然而,即便表面上看符合客观事实的评论,如果系在【歪曲篡改、片面解读】后作出,产生误导消费者的结果,仍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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