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案号 | (2023)沪73民终840号 (2021)沪0115民初90428号 |
当事人 | 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
裁判日期 | 2024年4月29日 |
案由 |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02案件简述
作为国内2D横轴网络游戏经典之作,《冒险岛》自2004年由正式在国内进行运营,经过长达20年的精心运营和品牌打造,《冒险岛》IP在国内市场中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然而,市场上一款名为《彩虹物语》的游戏,却对《冒险岛》实施了侵权行为。该游戏在抖音平台进行反复多次推广的宣传视频中,不仅使用了大量《冒险岛》官方游戏画面及素材,还使用了大量“韩国原班人马打造”“韩国原班团队研发冒险手游”“冒险出手游啦”等直接指向官方《冒险岛》游戏的广告语。
经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彩虹物语》构成《冒险岛》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方需要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权利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22万余元。
诉讼请求 |
1.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 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3.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221890元(包括公证费21890元、律师费200000元); 4. 判令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其官网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原告确认。 |
注:本案原告没有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列为诉讼请求。 |
判决结果 |
一、被告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21890元,合计122189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注】由于涉案视听作品侵权行为已停止,故判项中未有提及停止侵权。 |
【注】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03案件观察
要点一:游戏角色、场景等元素,可通过美术作品主张保护:本案中,数龙公司主张《冒险岛》游戏中的“木马骑士”“花蘑菇”“火焰龙”等角色和场景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而大蓝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彩虹物语》游戏中,以及游戏官网、涉案抖音广告中使用了前述实质性相似的角色或场景元素,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要点二:游戏整体画面可构成视听作品:游戏整体画面系玩家操作游戏角色,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游戏引擎按照其软件的功能涉及调用故事情节、图片、音乐、界面设计等游戏素材后,使得屏幕端所呈现出的连续动态图像。虽然有玩家“交互性”操作的因素在,但实践中直接将其认定为视听作品进行处理已经没有太大争议。
要点三:视听作品的侵权比对方式:本案中,系基于“游戏动态画面”和“广告视频画面”进行比对,两者在场景布置、画面移动乃至非玩家角色(NPC)设置等方面均相近,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本质上是基于“画面”和“画面”展开的比对,而非“画面”和“静态图片截图”所进行的侵权比对。
要点四:抖音App投放视频广告:本案中,大蓝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广告中使用了《冒险岛》游戏的画面作为广告素材,侵害了《冒险岛》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比如:涉案广告以视频的形式使用了《冒险岛》游戏中的“明珠港”“小蜗牛”“梦境小道”“蝙蝠怪的墓地”“射手村”“黑色天堂”“废弃都市”等游戏画面,虽然广告中使用相关游戏动态画面的时长较短,但仍能被相关公众所感知辨别。
要点五:游戏广告表述不当,构成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虚假宣传可以分为“虚假的商业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
(1)大蓝公司宣传《彩虹物语》游戏为“韩国原班人马打造”“韩国原班团队研发冒险手游”,但经核实以上宣传内容不真实,故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
(2)大蓝公司宣传中刻意强调并使用“回归”“经典”“再出发”“延续童年经典”“冒险出手游啦”“岛民”等表述,暗示《彩虹物语》是续作,并结合著作权侵权行为,其相关宣传系直接指向了《冒险岛》游戏,使得相关受众玩家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亦系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