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还珠格格》翻拍啦~新版本叫《新还珠格格》
小B:是吗?我回头刷一下。
小A:不止这个呢,《上错花轿嫁对郎》这部老剧有被翻拍呢。
小B:哎,真的吗?(搜索手机中……)没有找到《新上错花轿嫁对郎》呀?
小A:名字不对,新的是叫《花好月又圆》。
小B:找到了。……咦?《半生缘》也有新版的了,《情深缘起》?……近几年真是有好多翻拍的剧呀!
确实如上面的小段子说的,《新还珠》、新《新白娘子传奇》、《新亮剑》、新《寻秦记》……回顾近几年的电视剧作品,翻拍的电视剧确实层出不穷,各位制片者们似乎是突破了小说改编电视剧、漫画改编电视剧的想法,找到了新的创作来源。基于此,和原电视剧版权方商谈翻拍剧的授权许可一事也成了必不可少的一环。那么在谈许可的时候需要涉及哪些作品,又需要哪些权利才能让我们更好的进行后续翻拍呢? 笔者在此浅谈下自己的想法。
要翻拍电视剧,就一定要获得原电视剧版权方的许可。这一观念已经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深刻地印在公众脑海中。然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版权有十七项之多,其中包含了四项人身权及十三项财产权,翻拍需要获得以上全部权利吗?
答案是否定的。著作权中的各项权利控制着不同的行为,对于翻拍而言,仅获得与之相关的权利即可。笔者认为,授权许可的谈判、成交均需要投入不小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获得越多的权利对应支付的代价越大是众所周知的,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应该也是许多制片人或者投资方喜闻乐见的结果,因此,这样按需获取对应的权能才是对制片人或投资方来说,更经济实惠的方式。
为了保证做到按需获取权利,我们就要来看下电视剧翻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会被定义哪种行为,受什么权能控制。
一般来说,电视剧的翻拍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指对已有的相同题材、相近故事的电影或电视剧的再次拍摄,属于再创造的一种,就比如将《还珠》翻拍为《新还珠》;第二种则是指对正式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进行戏说式模仿拍摄,简单的理解可以比作《大话西游》之于吴承恩的《西游记》。
从近年比较火的翻拍剧,如新《寻秦记》、《情深缘起》、新《新白娘子传奇》等来看,大家目前遇到比较多的是属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翻拍。
当然,根据上述解释,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一种翻拍,都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产生新的作品。这一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受改编权控制。由此可见,需要向原电视剧版权方获得许可的核心权能是版权中的改编权。
在明确了需要的权能后,就可以向原电视剧的版权方就相关权能进行洽谈了,洽谈、磋商完成后,制片人或投资方或许会觉得一身轻松,终于可以进行这部电视剧的翻拍了。原电视剧的剧情可以进行创新了;原电视剧剧本可以作为模板,修改下就有了新剧的剧本;原电视剧中的音乐不错,直接拿来用一下;原剧中的插曲有可升级的地方……如果在仅获得原电视剧版权方的许可后,就直接存有这样的想法的话,那可谓是大错特错了。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我们就要研究下原电视剧中包含作品了。之前我们提到的是获得了“原电视剧”的改编权,但是,原电视剧中的剧本、音乐、插曲等作品是能单独使用的独立作品,它们可以由作品作者单独行使版权的,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我们需要在改编这类作品前再此获得对应作品的改编权——即需要从剧本的版权方处获得剧本的改编权,从音乐的版权方处获得音乐的改编权,依此类推。这些版权方有些是存在竞合的,这需要我们在计划电视剧翻拍时,对原电视剧的作品构成及其版权归属做好调查,以便更有效的一揽子解决版权问题。还有一点需要重视的是,现在有许多电视剧均由小说或漫画改编而来,例如之前较火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烈火如歌》、《长歌行》、《画江湖》等。这类电视剧本身即为小说或漫画的演绎作品,建议在做版权归属调查时,同时了解下原小说或漫画的版权方与原电视剧版权方对于电视剧的改编、翻拍是否有限制性的约定,比如约定原电视剧版权方不得许可他人进行改编等,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