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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格娱乐|以案释法之“蹭热度”也要“有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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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涛 律师


前情提要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公众号“案件聚焦”栏目报道了一起我所吴涛律师成功帮助原告方进行著作权维权的案件。

案情背景

A公司是电视剧《陈情令》的摄制单位和出品单位,根据A公司与联合出品单位的《联合投资摄制合同》,A公司对该剧相关人物、道具、场景、logo依法享有相关知识产权,并对该剧享有相关元素商业开发的竞争权益。A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都开设了“陈情令官方商城”,进行该剧周边衍生品的商业开发、销售周边商品。B公司未经授权在运营的网店内,将《陈情令》中的人物形象设计成卡通人物,销售笔记本、铅笔盒等文具周边产品,并在商品标题、图片示例等多处显著位置标明“陈情”“陈情令”“同款”“周边”等文字描述。

A公司认为B公司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


本案中,电视剧《陈情令》是根据小说《魔道祖师》合法改编而成,形成了演绎作品,对演绎作品的使用需要同时获得演绎者和原作品作者的双重许可,即B公司的行为在侵犯A公司电视剧《陈情令》著作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小说《魔道祖师》著作权方的权益。

B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陈情令”字样,目的是借助《陈情令》电视剧的知名度获取更高的关注度,增加商品搜索量,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该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陈情令》及《陈情令》的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是一种“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具有攀附的故意。该行为既损害了《陈情令》权利人的合法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手记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热播影视作品除了播放时带动收视高潮外,其后续的经济价值也日益受到著作权方的重视,影视作品的周边衍生品也能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些经济利益同样归影视剧著作权人所有,他人未经许可,不可擅自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剧本内容等智力成果。

热播影视剧里的道具、模型等周边衍生品也会非常“火爆”,例如:2023年春节档上映的电影《流浪地球2》,其周边衍生品仅用时9天,销售金额就超过了1亿元。有些商家“敏锐”捕捉到这一“商机”,将影视剧名称植入自己销售的产品进行宣传,以期引起消费者注意,但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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