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第67条),然后由股东会审议(第59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法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约定(第95条)。《公司法》第210条还进一步要求,公司在分配利润前,应先从利润中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直到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及当年利润应先用以弥补公司之前年度亏损,然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在所有亏损弥补及公积金提取完成后,公司可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上述从利润中提取的、不可分配的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其意义与公司在溢价发行股票时获得的资本公积金是类似的,目的是用于弥补公司可能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在必要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14条)。
《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而对于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第212条)。
而在2017年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中,最高院进一步规定,特定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股东即使无法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也仍可向法院请求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这被视为是我国司法强制利润分配原则的建立和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更为重视,基于股东平等原则确保禁止任何股东通过控股地位或职务便利私分公司利润,或当公司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形成僵局、无法对此形成有效决议时,司法介入化解矛盾。
对比之,英国《公司法》第830条首先明确定义,可用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利润是指其积累的、已变现的、之前未做分配也未投入公司资本的利润,减去积累的、已变现的、之前未扣除的亏损。然后在第831条,英国《公司法》对公众公司(而不包括私人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须保证的净资产做了进一步规定。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而公众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确保在相关利润分配完成后其净资产不会变负,而且也不低于其实收资本和不可分配准备金的总和。这里的“不可分配准备金”(undistributable reserves)包括了:(1) 股本溢价(share premium account),也就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金额;(2) 资本赎回储备金(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即相关公司回购股份(若有)后所扣掉的公司股份资本金额,所以其实也还是相关公司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在回购股份后仍须维持的公司资本金的一部分;(3) 未变现的利润减去未变现的亏损;以及 (4) 公司章程或其他决议规定不能分配的金额。无论是公众公司还是私人公司,英国《公司法》下都没有针对法定公积金做任何规定,但公司可自行决议不对特定利润进行分配,这与中国《公司法》下的任意公积金类似。
然后,无论是私人公司还是公众公司,分配利润时公司还应先提供其年度财务报表,或若相关分配利润已经超过了最近年度财务报表上的公司总利润额时,再准备一份暂时财务报表,以证明其利润分配合理合法。相关财务报表上需要显示公司的利润、损失、资产、负债、股份资本金及储备金等(第836-840条)。
英国的普通法案例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有进一步的规定,这里传统上英国的法律就更关注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对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权利的综合保护。例如,若公司与其股东兼董事的劳动合同被法庭认为目的不在于支付合理酬金而是为了利润分配,那么法庭就会出于保护债权人而宣布相关劳动合同不可执行。此外除非公司与其他相关公司以合理市场价签署了相关协议,否则就不得将利润以外的公司资本或任何公司资产转让给其公司股东或关联公司:如在经典的Aveling Barford Ltd v. Perion Ltd [1989] B.C.L.C. 626中,一家积累了巨额损失但未破产的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向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了一部分核心资产;该转让被认定为是未经许可的资本返还,因为它既不是合法的利润分配因为公司处于亏损,而转让资产时其低于市场价及缺乏一份合理协议也意味着它不被认可为恰当的集团公司间资产转让,伤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潜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