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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局于2025年3月18日发布《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

来源:

1. 内容解读

国家电影局于2025年3月18日发布《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旨在推动虚拟现实(VR)技术与电影产业深度融合,规范新兴业态管理,并助力实现“电影强国”目标。通知首次明确定义了虚拟现实电影的内涵,即综合运用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技术制作、通过头戴式显示设备观赏、在电影院或其他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所公开放映的新形态电影,其核心特征为技术融合、沉浸式体验及标准化放映场景。

内容管理层面,通知要求摄制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必须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剧本梗概需经国家电影局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成片须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公开放映,以此保障内容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放映场所管理方面,现有影院放映VR电影需向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符合安全标准的永久性建筑(如商场、文博场馆)则需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接入全国电影票务管理系统以实现规范化监管。

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是政策重要抓手,制作、发行及放映单位需在内容制作、终端设备、播放软件和场地条件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确保稳定性、流畅性及安全性。目前《虚拟现实电影通用技术规范》已完成意见征求,未来将建立涵盖内容制作、设备、渲染、播放软件和场地的五大维度行业标准。政策同时明确产业扶持导向,允许VR电影平等参与现有电影精品创作、影院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技术研发、发行分账、版权保护等领域创新,并依托电影产业成熟的制作体系、密钥保护机制和人才储备为VR技术发展赋能。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聚焦于“做大增量”,仅针对符合电影标准的VR作品(如影院放映内容),不干涉文旅景区、商业综合体中的VR体验展等现有业态。通过规范审查流程、强化技术标准、打通产业资源,该政策既为VR电影构建了可持续发展框架,也为中国电影拓展新形态、激发新动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2. 政策原文

国家电影局关于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影发〔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主管部门,各电影有关单位:

电影是文化艺术与科技创新相融合的产物。近年来虚拟现实成为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前沿方向,为电影提供了崭新的视听体验。为鼓励尝试新技术、探索新业态,支持电影产业与虚拟现实技术融合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促进虚拟现实电影有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虚拟现实电影,是指运用虚拟现实(含增强现实、混合现实)有关技术制作、采用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观赏、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公开放映的新形态电影。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摄制虚拟现实电影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拟摄制虚拟现实电影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家电影局履行备案(审查)程序,国家电影局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并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虚拟现实电影送国家电影局审查并依法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三、支持开拓利用电影院内空间或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永久性建筑放映虚拟现实电影。在电影院内空间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电影放映单位可以向批准其设立的电影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在其他建筑内放映虚拟现实电影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已持有或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场所应当接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四、虚拟现实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在内容制作、头戴式显示设备等虚拟现实终端、播放软件和场地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具备较好的稳定性、流畅性、安全性和兼容性。

五、鼓励各电影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探索虚拟现实电影技术研发、创作生产和发行放映等领域。支持虚拟现实电影产业链企业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创作能力,倡导在虚拟现实电影宣传发行、结算分账、传输监管等方面尝试融合创新。

六、国家电影局为促进虚拟现实电影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积极推动虚拟现实电影发展。

七、虚拟现实电影的进口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电影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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