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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格游戏丨未公开的“游戏角色设计画面”属于经营信息,可构成商业秘密

来源:陈越飞

01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4)沪0115行保2号

申请人

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陈某

裁定日期

2024年03月24日 

案由

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02案件简述

陈某应招募参加米哈游公司《崩坏:星穹铁道》游戏内测,且签署了相应的保密协议。但陈某却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的多次内测过程中,擅自使用自行携带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画面进行了拍摄、录制,并将相关内容保存在自有设备中,且曾多次向他人披露该信息内容。

 

米哈游公司认为游戏测试中尚未发布的角色形象、技能及测试等画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而陈某若进一步泄露该商业秘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于2024年3月22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经法院及时审理、研判,确认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紧迫性、必要性,并于2024年3月24日作出裁定,支持了米哈游公司的申请。

 

法院裁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陈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的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拍摄、录制的申请人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崩坏:星穹铁道》游戏内容,期限至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该案生效之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03案件观察

 

Q1:为何游戏测试中未公开的角色形象、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下称涉案游戏画面)属于商业秘密?
A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系指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条件的“经营/技术/商业信息”。在本案中,第一,涉案游戏画面并未对外发布;第二,该游戏有着较高知名度、下载量、粉丝量,荣获各类奖项,可以直接带来经济利益,而涉案游戏画面足以提升该游戏的热度和关注度,故亦具有现实的/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三,米哈游公司通过与陈某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第四,涉案游戏画面虽然不是经营信息的常见形态,但显然具备构成经营信息的基本特征。因为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通常需长期不懈的创新、创造、积累才可获得,对权利人开展经营往往具有核心竞争价值。而在游戏产业领域,以游戏角色形象/动作/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动态游戏画面是带给玩家愉快游戏体验的基础性元素,其需要经营者付出大量的创意劳动、长期的不懈努力和投入,且其亦属于游戏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该涉案游戏画面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予以司法保护。

 

Q2: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会造成哪些难以弥补的损害?

A2:第一,会破坏涉案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因为若玩家提前得知尚未正式公开的游戏内容,便会提前在游戏中做出策略调整(比如:不同的组队/战斗搭配),进而造成对其他玩家不公平的局面;第二,会降低涉案游戏的热度和关注度,因为未正式公开的游戏内容被提前披露,会打破玩家对游戏的想象空间,使得对新版本游戏内容神秘感、新鲜感降低,甚至导致玩家流失;第三,会打乱权利人的商业和经营安排,因为游戏内容擅自被公开,会破坏游戏经营者提前布局的宣传、发行计划等节奏,导致商业效果欠佳,增加不必要的经营成本;第四,会贬损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因为游戏内容提前泄露,一方面会让游戏整体产生负面评价,另一方面会使得玩家们对游戏经营者的管理能力、法律合规水平产生质疑。

 

Q3:法院做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主要审查了哪些因素?
A3: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申请人对涉案游戏及其角色设计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可能构成商业秘密、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被诉行为(2)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4)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04小结

 

本案是因内测玩家疑似泄露游戏画面内容而做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其核心要点在于认定游戏内测期间尚未发布的“角色形象、技能的连续、动态画面”属于经营信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予以保护。从裁定中法院的分析、论证来看,所谓的经营信息,其实是指游戏画面,并非未发布的角色设计本身,这里有着细微区别。笔者认为,原因在于仅仅游戏角色形象、设计,其传递给玩家的信息量还是较为单一、单薄,相比游戏画面还是远远不够丰富,难以支撑其构成“经营信息”、满足具有“商业价值”的条件。而游戏画面(包含未公开设计角色)则不同,在结合常见的运营商业模式的情况下,确实可以有着一定的现实和潜在商业价值,亦具备经营信息的常见特征。

 


[1]注:也即包括该游戏角色形象、动作、施放技能(战技、终结技)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动态游戏画面。

[2]注:涉案游戏各版本的更新说明等材料,可用做证据进行证明。

[3]注: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列举的情形。

[4]注: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13条。

[5]注:即指游戏运营者在运营游戏时,采取长线运营策略,通过不断地修改、更新、增加内容等方式对游戏产品进行不定期升级、更新,并在此过程中对尚未公开的内容予以保密,从而提升游戏产品的热度、关注度,保持游戏的活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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