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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格游戏丨电子游戏可被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来源:陈越飞


01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

2021)粤0192民初7434号

原告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日期

2023年05月15日

案由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02案件简述

 

网易雷火公司经授权就《率土之滨》游戏享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该游戏自2015年上线以来,积累了大量玩家,在游戏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而简悦公司开发并于2019年上线的《三国志.战略版》与前述游戏中的资源、建筑、地图、武将等数百种游戏元素以及游戏机制、交互设计方面高度相似,以致使游戏画面给玩家带来的体验高度近似,故网易雷火公司认为简悦公司的行为构成整体抄袭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最终该案历时两年左右,一审法院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认定《率土》游戏属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简悦公司的《三战》游戏使用了《率土》游戏79项构成独创性表达的游戏规则及机制,构成改编权侵权,简悦公司应删除/修改涉案独创性表达内容,并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

 

诉讼请求

1. 判令简悦公司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万元;

2. 判令简悦公司立即停止对《率土之滨》(以下简称《率土》)游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对《率土》游戏的改编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删除《三国志·战略版》(以下简称《三战》)游戏中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停止运营《三战》游戏,判令简悦公司立即停止整体抄袭网易雷火公司《率土》游戏设计内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删除游戏全部涉及侵权的内容,停止运营《三战》游戏;

3.判令简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诉请的补充说明:
1.主张《率土》游戏运行的整体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若认为不构成视听作品,则也应该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主张《率土》的玩法涉及的文字描述,共计143组词条组成的整体构成文字作品(如主张游戏整体保护得到支持,则不再主张文字作品侵权)。
3.主张抄袭121项玩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1. 被告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删除或修改《三国志·战略版》在案79项游戏规则中利用的构成《率土之滨》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并修改这些规则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的游戏机制


2.被告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

 

3.驳回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3案件观察


Q1:著作权案件就“作品”类型不确定时,是否可同时主张?
A1:可以同时主张。从本案来看,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率土》游戏的整体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并以针对该诉请补充说明的方式一并主张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最终法院对两种情形均进行了详细论述并作出了作品类型认定。

 

Q2:视听作品的一般特征是什么?
Q2:根据《著作权法》17条规定,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可知电影作品的定义包括:(1)摄制在一定介质上(2)由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3)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传播,分别是创作方法、表达形式、传播手段,故视听作品的一般特征可参照“电影作品”的定义来理解。但电影作品的创作方法、传播手段均具有一定个性化特征,故只有表达形式,也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足以体现视听作品的一般特征。

 

Q3:电影作品、电子游戏呈现画面的本质区别?
Q3:电影作品创作完成的标志是全部电影画面均已固定,且可在任一时间点暂停、回放、快进;而电子游戏创作完成的标志并非游戏画面的固定,而是整合了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后的游戏包体形成,其画面是在玩家发出指令,并根据信息反馈调整,再发出新指令,如此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不断生成,这些画面既包括连续画面(场景画面),也包括非连续画面(交互界面),非连续画面部分往往转瞬即逝,不可逆转。

 

Q4:电子游戏整体画面的独创性是由谁贡献的?
A4:一般情况下,游戏画面是游戏规则和素材相结合的概率空间所得,故其独创性仍是游戏创作者设计的结果。但是,在一些开放性自由度较高的电子游戏情况下,有的玩家会呈现出具有个体创作意志的状态,并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劳动,则此时的游戏画面则是游戏创作者和游戏玩家共同作用的结果。

 


Q5:电子游戏规则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A5: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的。从游戏创作者的角度,电子游戏规则可分为基础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和具体游戏规则,基础游戏规则确定了游戏的基本玩法,决定了整个电子游戏的设计方向和具体游戏规则的设计思路,而具体游戏规则便是围绕基础游戏规则展开的详尽细致的设计,具有广阔的创作表达空间,这既表现在单个的游戏规则设计方面,也体现在游戏规则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所形成的各种游戏机制层面。而且,电子游戏的游戏规则和游戏机制亦能以一定形式予以呈现并在游戏包体中被静态固定。

 

Q6:为什么游戏规则(含游戏机制),可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
A6:对游戏创作者而言,其设计的“游戏规则系统”可移植到具有不同素材甚至不同媒介的游戏上,并足以使得玩家产生基本相同或相似的体验,从这个意义而言,游戏规则在游戏中具有了独立于游戏素材被感知和欣赏的地位。此外,需要注意,游戏规则需要结合具体游戏的美术、文字、音乐等素材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公众所感知、欣赏。



Q7:如何就电子游戏规则进行侵权对比?
A7:第一,从对比思路来看,游戏画面变动不居,且又并非一定都是游戏创作者的贡献,故不宜以一帧帧画面进行比对,既不现实,也不客观。而游戏包体中的规则、素材和程序完整稳定,既能充分体现游戏的独创性,亦能分类清晰对比,且足以将两款游戏区别开来,故可以用于侵权比对;第二,从对比内容来看,基础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具体游戏规则需要和其他规则结合才能公共发挥其在游戏系统中的效能,故在比对具体游戏规则时,不能静态地只对单个游戏机制进行对比,还需动态地对规则之间的相互联系机制进行对比。

 


Q8: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A8:著作权法的作品分类,主要考虑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如有利用新的创作手段创作出的“作品”具有独特的表现形式和可以传播利用方式,且无法纳入8种法定作品类似之中,又考虑到现行著作权法采取开放式立法的情况下,则可以考虑予以认定。

Q9:为何《率土》游戏可被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A9:《率土》游戏(电子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中,并通过游戏画面予以呈现。这里提及的游戏画面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可自动放映运行的画面,第二部分是玩家操作电脑调用游戏资源库所生成的画面。第一部分的画面表现为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可通过视听作品进行保护;第二部分画面的生成则需要玩家的参与/贡献,与前者有着本质不同。所以并不宜将《率土》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或其他七种法定作品类型。并考虑到游戏规则(含游戏机制部分)对前述第一、第二部分游戏画面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故《率土》游戏可被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Q10:为何本案原告主张保护121游戏规则,但最终法院仅认定79项?

A10:第一,因为其中10项游戏运营规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其中5项游戏规则系重复对比,共计15项不纳入考虑;第二,其中9项(56-64)货币资源规则、7项(74-80)主界面UI布局、5项(48-52)战报系统、2项(19、20)资源系统规则、2项(30、33)武将系统、2项战略选择系统(93、94)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共计27项不纳入考虑。

Q11:本案中,为何原告诉请中“删除侵权内容”部分未获法院支持?
A11:因为游戏机制有足够的修改空间,只要完成修改,即可使得玩家“体验”大不一样,也即实现停止侵权目的。故法院的判项中也只是表述为“删除或修改”79项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内容以及“修改”对应联系、相互作用的游戏机制即可。

 

所以法院仅判决“删除或修改79项游戏规则中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即可。


Q12:本案5000万赔偿损失如何计算得出?
A12:法院优先适用“实际损失/被告获利”顺位,计算出5000万赔偿金额,主要参考因素如下:(1)《率土》游戏的独创性及知名度(2)主观故意、侵权时长及获利,具体包括第三方数据平台显示IOS、安卓端游戏下载量超过1亿,以及在全球App Store和Google Play预估总收入突破10亿美元(3)侵权内容对《三战》游戏的贡献率(4)合理维权开支。此外,还已考虑到相关真实数据由被告客观掌握,但未向法院披露的情节。


04小结

· 电子电子di电子

 

 电子游戏规则(含游戏机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这里所谓的表达,其实就体现在可以稳定地使玩家获得基本相同或相似的“体验”,只不过其客观载体可表现为众多具体的游戏规则和规则之间的联系机制。对是否构成“表达”的判断主体也应是具有一定经验的游戏玩家,因为作为新兴事物(相较于其他法定作品类型)的电子游戏,其确实存在一定的交互、体验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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