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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网络红人与MCN签约策略法律指南(中)

来源:王雨婵

引言

 

本文中,笔者将以过往红人签约商务谈判、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为基础,并特别立足于“亲身入局”进行自媒体运营与签约的实践,为广大有意成为或已经攀登至行业头部的红人朋友进行合约条款分析。毕竟在协议草拟磋商阶段规避风险,未来发生争议时局面才能够对红人更可控。

 

第三,是否竹篮打水一场空?——账号归属权之战

 

账号的归属权实际是签约的核心问题,但非常容易被红人忽略。MCN往往在协议中会约定账号归属权在公司,不仅如此,签约后强势的MCN会最大程度上隔离红人与账号的控制,更换绑定手机账号为MCN所属号码,红人未知绑定手机以及密码难以登录账号,无法控制最后帖子发布呈现。即便MCN未完全隔离红人与账号,协议也会约定红人需要告知公司账号密码且不得变更。一旦解约,公司完全回收账号,红人需要从零起号,之前对于账号投入的努力付之东流,已经积累的粉丝量所创造的账号未来的变现能力均是红人丧失的机会成本。虽然签约时MCN会口头承诺账号可以给红人长期使用,等红人希望解约时可能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来解绑账号,届时白纸黑字在合同写下账号归属于MCN的表述有可能会使得红人输掉官司。

 

判断账号归属权实际蕴含的深层次问题是账号的使用支配与收益权应该由什么贡献因素决定(篇幅所限,账号所属权利类型本文不展开讨论)。如果将账号视作一种虚拟财产或现实财产的虚拟接入口,那么什么因素成就了账号的经济价值,谁又有权享用这些经济价值呢?如文章(上)部分开篇所述原则一致,对于账号的考虑始终要以 “人”为核心,账号并非全然具有经济属性,而是同时具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但我国无形财产所适用制度难以在账号问题上直接适用,账号本身以红人个人身份为外观,并非像作品一样可以剥离红人存在。如果红人对于账号的贡献极大,红人依然有通过诉讼夺回账号的可能性。

 

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多法院认为红人与账号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属性而将账号判归红人所有的案例,该类案例中一般为账号由红人实名认证开通、亲自使用且MCN公司基本没有协助运营的情况,账号创造的经济价值与红人本人劳动程度当然密不可分。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于官方微信发布的关于账号归属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中,也有与上述判例中账号归属判断原则存在一致性的分析。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账号归属的判断依据主要看是什么成就了账号的经济价值,即将账号人身属性(红人因素)与财产属性(经营因素)进行强弱比较——账号形成的经济价值对于MCN的经营管理强依附,账号倾向于被认定为人身属性弱的财产,即可以按约脱离红人进行转移;账号形成的经济价值对于红人强依附,账号倾向于被认定为人身属性强的财产,且账号与红人分离会导致资源浪费,违背“绿色原则”,不宜认定账号需与红人分离,可以要求红人支付MCN经济赔偿。[1]

 

第四,“顶流”也会被吃干抹净?——结算滞后与过度控制

 

如果签约后红人的账号交由MCN管理,那么一般MCN会提出未经MCN同意红人不得擅自处理其名下现金及虚拟货币。相当于把“财权”完全归属于MCN。一般行业内有隔月结算的惯例,甚至很多品牌有习惯性拖欠结算款的情况,这使得本来较长的结算周期进一步拉长,MCN收款之后红人才可以最后收到结算款。短视频与图文平台一般广告模式为报备平台与不报备平台两种,报备平台的商单中结算流是“品牌方(广告主-平台账户-MCN-红人”,不报备平台商单的结算流多是“品牌方(广告主)-若干中介方-MCN-红人” 。无论何种方式,非自行运营账号的达人都受制于MCN的款项发放。

 

双方合作期间,对外合作的条件、费用等信息及合同签署均由MCN机构代接洽,再由MCN机构给红人制作账单进行结算。因此,红人对于账单内容的真实性往往失去知情权。实际操作中,公司也可能随意调整分配比例、长期拖欠收入、隐瞒实际报价金额。如果合同中进一步约定,第三方逾期付款导致MCN的逾期付款不视为MCN违约,相当于把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转嫁给红人承担。红人可以在磋商阶段即提出自己查看账目、合同、发票、第三方合作凭证的权利并承诺将遵循保密义务,否则合同执行后MCN机构可能不会为红人核对账单提供必要的协助。

 

内容方面,MCN在考虑签约红人的时候,往往会考虑机构本身的品牌资源与红人目标消费群体画像的关联度,红人最终呈现的笔记效果也需要与品牌方市场部通过的发布要求(brief或脚本)向MCN传达的拍摄要求相一致。如MCN已总结出固定的图文以及视频发布逻辑,这时给红人的自主创作空间较小,如果红人的粉丝基础较小或者为素人,则虽然在双方前期口头谈判时MCN会承诺给红人很大的创作自由支持,但面对具体商单与品牌方的要求时可能会妥协并将全部创作压力给到红人侧,并要求红人遵循红人行为手册、随时待命。更严重的是,红人以自身的名誉为账号呈现背书,如果MCN未能审查品牌的营业资质与产品质量,会导致红人直接承担品牌翻车对于红人公众形象贬损的不利后果。

 

很多全职自媒体红人由于自由工作的散漫性希望与MCN签约后MCN能够以纪律性引领自己的工作与生活节奏,此时红人需要注意的就是强制派发的工作任务自己是否能接受,例如MCN会要求红人每月产出若干条短视频/图文内容(不含商务合作内容数量),配合完成直播若干场,单场直播时长不低于若干小时。对于比较苛刻的MCN,该等要求往往还与不配合完成工作即违约的条款联动,红人不配合即受到触发违约金的威胁。如果红人全然接受,那么工作安排权力完全掌握在MCN手中,还可能使得红人失去了商单拒绝权,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

 

账号争夺战与结算问题的共同点是红人对账号收益控制权的丧失。建议在红人了解MCN真实孵化能力与行业信誉前,与MCN约定合作试行期,期间了解MCN的结算情况与双方磨合难易度。合同开始履行后,如出现MCN款项严重拖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且合同草拟时未约定相应MCN违约责任的情况,红人可以从MCN未按约代扣代缴税款、未依法纳税等问题出发要求与MCN解约。当然,还是建议红人在合同签署阶段即明确账号归属、MCN及时付款义务与相应违约责任。


[1] 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文章《网红博主和运营公司闹掰了,短视频账号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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