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主页
主页 走进天聿格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联系我们 ×

聿眼观察丨偷梁换柱-网红形象的不正当之争

来源:

活跃于网络平台的主播达人因其较高的人气和受关注度而产生商业价值,高人气主播达人通过产品代言、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得商业利益。然后,一些商家在看到主播达人的宣传带货能力后,动起了歪脑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主播达人的形象为自己的产品宣传带货。近日,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知名主播达人维权案件中,法院认定商家的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案情概况

审判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4)闽 0203 民初 17097

原告

A娱乐公司

被告

B贸易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判决时间

2024929


A娱乐公司的签约艺人“X夫妇”为某网络平台上的知名主播达人,“X夫妇”在其自媒体账号上发布自制的生活短视频,受到追捧,拥有千万级的粉丝数,“X夫妇”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带货,业绩十分突出。

B贸易公司经营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服装等产品。2024年年初,A娱乐公司发现B贸易公司截取“X夫妇”在直播和短视频中的形象,用于B贸易公司经营服装产品的宣传,并在产品名称中显著标注“X夫妇同款”等字样。A娱乐公司向厦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产品链接并承担经济损失。

B贸易公司辩称,涉案图片是视频的抓图截屏,独创性低,不构成摄影作品。图片上的服装在互联网上很常见,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A娱乐公司旗下艺人“X夫妇”以此网络用户名长期开展网络直播带货、发布视频等活动,在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A公司作为其签约经纪公司,根据相关证据显示,享有维权的权利。B贸易公司与“X夫妇”既无关联又未获得授权,在其经营的电商店铺的产品中使用“X夫妇”名称和直播场景,用于推介、展示B贸易公司的产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B贸易公司与A娱乐公司及其签约艺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B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律师手记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主播达人知名度进行带货宣传产生的纠纷,对这类案件的办理需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维权方案,以下是本案代理律师的办案体会:

1. 请求权基础的选择:肖像权or知识产权

直观来看,此类侵权采用肖像权侵权进行维权似乎更合理,但律师最终采用知识产权维权的考量是:一方面,此类主播达人通常都是娱乐公司(或称MCN机构)的签约艺人,由公司投资培养和包装策划来开展活动,因此侵权行为同样损害了娱乐公司的利益,娱乐公司的维权需求更强。而以肖像权维权,娱乐公司无法作为诉讼原告直接参与维权。另一方面,肖像权为基础的维权需要主播达人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势必披露较多主播达人的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会破坏主播达人在网络平台上的神秘感,不利于今后的演艺活动,而以娱乐公司为诉讼主体维权可以更好地保护主播达人的个人隐私。综合考虑,办案律师最终选择以知识产权为权利基础进行维权。

2. 具体侵权行为的分析判断

本案庭审中,审判法官一再询问原告代理律师明确具体主张哪一项知识产权侵权,其主要原因是此类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可能构成不同的侵权内容。主播达人上传的内容通常有自拍短视频、宣传短视频等。短视频可能是视听作品,缺乏独创性的直播视频可能是录像制品。律师必须对这些不同性质的内容结合侵权商家的不同侵权方式,采取不同的维权方案,例如,写真照片可能属于摄影作品。如果上传的是短视频,需要分析短视频的独创性,具有独创性的自拍短视频,属于视听作品,如果只是一些宣传短视频,缺乏独创性,则属于录像制品。在此基础上,还必须结合案件中的具体侵权行为样式,有些侵权行为是“原封不动”的把主播达人的照片、短视频搬到侵权商家的网店中使用,如此可以考虑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还有一些只是截取短视频或直播中的个别画面以图片形式进行使用,这种情况更倾向于采用不正当竞争进行维权,因为这类行为对该作品的“使用”过少。本案中,侵权商家的行为即后一种方式,因此,办案律师采用不正当竞争侵权作为诉请侵权依据。

3.权属证明的注意事项:“X夫妇”账户→主播达人→经纪公司

主播达人通过网络平台的账号发布其演艺视频或照片,这些账号可能由网络主播实名注册,也可能以经纪公司名义注册。账号名称通常是网络昵称,还可能根据活动宣传的需要不时更改变换,所以,如何证明发布信息的账号确实归属于主播达人,是此类案件办理的难点之一。本案中,审判法官就对这个事实作了非常细致的审查,为此,办案律师准备了“X夫妇”账号的实名注册后台截屏,但实名制后台信息并不展示注册人的完整身份信息,办案律师当庭补充提供“X夫妇”的身份信息等进行印证。关于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的签约关系方面,提供双方经纪合约当然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但考虑到提供签约协议可能泄露商业秘密,本案中,律师提供的是主播达人的权利声明书,并且通过查询主播达人日常发布的视频内容,找到了主播达人上传的关于签约活动的短视频,进一步印证本案原告与主播达人之间的经纪关系。

4.侵权行为与原始作品的对比证明

现在一些侵权商家一般都采用盗用主播达人原始作品或截取原始作品中的个别场景和画面进行侵权,“被告具体侵犯的是涉案网红主播发布的那件作品或视频?”,本案中审判法官就要求律师举证证明,这就需要办案律师开展大量细致的溯源对比工作

本案中,律师在“X夫妇”发布的大量短视频、直播切片视频中进行溯源,找到了相关截图的视频出处并进行对比举证。值得一提的是,并非所有侵权截图都需要精准溯源,本案个别侵权截图,办案律师仅找到近似的直 播视频内容,但只要能达到审判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仍然能满足证明效果。


上一篇:聿眼观察丨“被动”变更用人单位情形下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法律认定
下一篇:聿眼观察丨网络红人与MCN签约策略法律指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