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中,笔者将以过往红人签约商务谈判、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为基础,并特别立足于“亲身入局”进行自媒体运营与签约的实践,为广大有意成为或已经攀登至行业头部的红人朋友进行合约条款分析。旨在协议草拟磋商阶段规避风险,以避免讼累或在未来发生争议、乃至进行解约诉讼时局面对红人更有利。
第五, 背靠大树好乘凉——知识产权维权的便利与代价
大多数MCN会直接要求合作期间合作账号发布作品的一切著作权与著作权维权权利均归属于MCN,并且会另外提供授权函供红人签署。接受此种安排的一个好处是,一旦合作后期红人起号后出现被大规模的抄袭的情况,头部的MCN有充分的律师资源可以调动,甚至有长期合作的律所批量处理诉讼。但享受此种维权便利的代价可能是,解约时MCN也会要求红人将维权费用一并补偿回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而如本文前述,维权支出可能已经通过定义而被悄悄囊括在红人解约时所需要补偿的“运营成本”中。
MCN会将红人账号昵称在不同商品、服务领域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注册了商标的权利人就有权要求未经许可使用红人昵称的商家停止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以防止潜在竞争者进一步抢夺红人IP形成的相关商品、服务领域的竞争优势。但此举也可能使得红人本人失去了利用自身账号昵称的权利。例如李子柒与微念公司的纠纷主要是围绕着李子柒这一商标及其竞争利益展开的,微念公司先后注册了多个商标,并在淘宝上上线了“李子柒旗舰店”。
除知产维权外,有些MCN也会要求红人授权所有的姓名权、肖像权表演者相关权益,MCN均有权得以MCN名义或红人代理人名义独立对第三方提起索赔、理赔及参加诉讼。红人为了成功承接广告主的合作,对于肖像授权期限与范围的控制是比较被动的,尤其在MCN相关对接工作人员不具备维护网络红人的坚定立场与底线意识的时候。
第六, 成为“流量”的“代价”——天价违约金与高昂解约成本
我们经常听到动辄违约金上百万的网络红人天价解约案,也有红人需要支付千万赔偿额的案例。那么如今红人想离开必然要付出天价 “分手费”的代价吗?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回到本文第二部分内容,先辨别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如果红人是从属于MCN的劳动者,或者红人与MCN之间的合同构成委托合同,MCN怠于处理红人委托事务,则红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达到少赔甚至不赔偿违约金的结果。
但经纪属性强的合作模式中,MCN已向包装运营红人账号提供资金、资源支持,红人任意解约会给MCN造成很大损失,MCN无法收回先前投入全部成本,对于同机构其他红人也会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为最大限度维护MCN的利益,很多合约根本没有为红人设置解约权,且违约条款中多会非常明确地将红人根本违约的触发条件设置的很宽泛,根本违约行为不会仅限于红人擅自单方解约,违约金会按照收入的N倍、每个粉丝N元等标准择高适用,兜底赔偿金额也通常有上百万。
与本文探讨的活跃在小红书、微博、抖音等平台的原创短视频及图文创作型红人不同,百万甚至千万违约金赔偿案件中的红人身份大多游戏平台游戏主播。游戏平台头部主播通过与平台签约获得上百万签约费,在与公会及平台合作过程中也能分取高昂收益,此时如有其他平台“挖墙脚”,主播跳槽,则违约层面的主观故意强,是对契约精神的严重违反。因此比起从事其他互联网演艺形式的红人,此类主播的判赔率以及判赔金额往往更高。类似的,对于收入高昂的内容创作型红人,解除合同会给投入巨大资源支持的机构或平台带来损失,因此高额甚至全额的违约金在类似案件中常被支持。
近几年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发展以及司法机关对于行业的理解逐渐深入,内容创作型红人被判赔全额违约金的情况相对少。在实践中,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如红人主张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合理,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MCN累计实际投入、MCN和网络红人各自收入、双方剩余合作年限、MCN预期利益损失、合同约定、当事人过错、实际履行情况对合同中约定的过高的违约金进行酌情调整。具体判赔金额根据以上因素在一定区间浮动,返还合作期间全部收益的条款还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诉讼中,公司可能先行就主播的不配合工作等违约行为索赔违约金,待红人提出解约诉求后进一步主张解约的相关违约金。在合同的先期磋商中,建议首先红人明确一般违约行为和根本违约行为的不同违约责任,一般违约行为可以对应扣除收益等处罚,而不是大额违约金赔偿;严重违约责任的触发条件要尽量的清晰可控,对于赔偿双方剩余合作期限预期利益的条款要尤为谨慎,尽量拒绝。建议红人可以以解约前一段时间内的收入为限作为“分手费”,并设定最低收益对应的己方解除权。与其背负上百万违约金的精神压力,红人不如在一开始签约磋商时争取到一个相对公平的违约金金额范围。
综上,红人与MCN的签约可谓诱惑重重、陷阱重重。红人与MCN的目标均为提升合作账号粉丝量与人气度,实现流量变现。只有MCN与红人共同配合、齐头并进,才能在广告主、供应商、平台、同赛道竞争博主等多方势力裹挟中共同 “杀出重围”。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笔者建议红人在具备一定粉丝基础与创作经验后,再以更优势的谈判地位谨慎挑选共事的合作伙伴。如有意将自媒体以长期主义事业发展,可以获取专业人士的帮助与指导,为自己的自媒体创业之路“排雷”,以减少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