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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微短剧法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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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微短剧法规政策解读

一、微短剧内容监管趋于严格

1. 2020年11月2日,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网络影视剧中微短剧内容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在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中增加“网络微短剧”这一类别,推动微短剧逐步走向规范化。

2. 2021年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的行业规范,公布网络短视频审核的标准细则,并规定了21种禁止出现的内容类型,如有损国家形象的、分裂国家(如台独)的;炒作社会热点,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歪曲历史及历史人物的;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的(比如某些小说美化贩毒人员,该类IP无法改编为符合要求的短视频);语言粗俗,展现恶俗行为的;使用隐晦、低俗的语言使人产生性联想等。

3. 2022年11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网络微短剧与网络剧、网络电影按照同一标准、同一尺度进行管理。提出对“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开展专项整治,违规微短剧应被责令整改、强制下线;传播违规网络微短剧的“小程序”及其开办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被施以断链、下线、下架、注销备案、停止接入服务、吊销相关许可、联合惩戒等处罚措施。并且鼓励创新,坚持内容为王,在强化内容审核的基础上,加大精品扶持力度,将微短剧创作方向引导为优质、创新。

二、微短剧上线前的备案趋于规范

1. 2022年4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28号),该通知中规定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国产重点网络剧片实施重点监管。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1)投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通报;

(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

(3)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

(4)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

(5)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

该通知首次规定网络微短剧同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监管标准一致,符合条件时应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微短剧进入强监管时代,但该通知对投资额较大的标准并未定义。

2. 2022年11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网络微短剧创作传播的各主体、各环节,遵循网络视听管理一致性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具体为:各网络微短剧服务的开办主体,包括微短剧类“小程序”在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依规纳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管理,所有微短剧,须通过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内容审查并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按照网络剧片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网络视听节目备案。获证作品上线播出时,应于节目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统一标识和许可证号,接受公众监督和上线全周期监管,没有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网络微短剧逐步退出首页首屏。

3. 2023年5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发布《管理提示(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和播出)》,该提示指出,2023年6 月1日起,新上线播出的网络微短剧,需通过“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申报,且通过省级以上广电管理部门内容审核后,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上线备案号的作品,并且进一步指出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可以在多家网络平台发布,而只取得上线备案号的作品只能在一家网络平台登记后播放。

以上规定的出台,对不同备案方式的微短剧播出平台进行了限制,直接影响了微短剧作品的观看人数和流量,而流量直接影响微短剧的直接营收或者广告收益,那么我们相信微短剧的制作方将更趋向于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图为“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录页,网址:http://211.146.10.138:8080/YSJBA/)

4. 2024年网络流传出《某省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该工作提示的核心内容为“从2024年6月1日起,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并将微短剧以投资金额为标准进行划分,不同级别的微短剧对应不同的备案号,具体如下:

(1)“重点微短剧”(符合特殊题材、总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长短视频平台招商主推或在各终端首页首屏推荐播出、自愿按重点微短剧申报等几种条件之一),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备案公示管理,上线前须在片头标注节目唯一许可证号,格式为:(X)网微剧审字(年份)第***号,具体呈现如图:

 

(图为课题组随机选择的一部已备案的微短剧片头截图)

(2)“普通微短剧”(总投资额度在 30 万元(含)—100 万元之间且非重点推荐)在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上申报,由省局进行规划备案审核和完成片审查,上线前须在节目片头标注节目唯一登记备案号,格式为:(X)网微剧备字(年份)第***号。

课题组在微短剧播放平台试图找到已经上线的普通微短剧,但翻找了多部微短剧,均未发现该类备案。 

(3)“其他微短剧”(总投资额低于 30 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的职责,负责内容审核把关与版权核定,上线播出前须在明显位置标注节目备案号,格式为:(播出平台简称)网微剧备字(年份)第***号。

以上新规的出台代表着短剧以“正规影视”的方式被对待,但也为微短剧从业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对短剧内容的强监管意味着短剧的制片人或者投资人需要更加理性地选择作品进行投资拍摄,而不能像以前一样选择“擦边作品”进行投资,否则一部作品的下架可能导致投资人损失巨大。短剧在上线前的备案审查也会使短剧上线的周期拉长,增加沟通及时间成本,若一味选择网络热点进行跟风拍摄,则可能作品上线时已错过热点话题,导致投资损失,故优质的内容、合法合规的备案方式成为当前监管环境下微短剧爆火的关键因素,一味追求热点、低俗、暴力等作品可能最终会被驱逐出短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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