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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之刍议

来源:李泉锡


【作者按】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排除权利人的权利,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原本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然非法占有目的毕竟属于主观意识,如何准确把握及认定这一抽象型故意,单单通过行为人“易变性”的供述是无法达成的,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进行刑事推定后综合判断。因此,刑事推定方法对于打破司法实务的认定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简介

行为人A在B市成立了C科技公司,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C公司招募员工若干并对其进行培训,指使员工以D大型国企工作人员的身份向消费者销售D国企的新产品,但实际上D国企并未推出该新产品,C公司亦并无取得D国企的任何授权。但销售人员声称安装该产品仅需要缴纳3000元左右的押金且上述押金会以每月返利的形式四年内全部退还至用户账户,用户办理D国企业务还可以免费获得一部价值1000元的手机;实际上用户安装该产品后获得的返利达不到协议标准甚至无法获得返利,经协商,C公司表示返利不足部分可以代为补足,或者可以办理退费但需要缴纳20%违约金;但用户察觉问题后致电D国企客服,发现D国企不存在该产品,上述押金亦未支付到D国企账户,而是被C公司实际控制,遂进行报案处理。

上述案例中,C公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用户陷入错误认识的客观事实自不待言,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仍值得讨论,争议焦点在于:

1、上述行为构成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二者本质差别为何?

2、诈骗罪的犯罪形态中,非法占有目的往往产生于欺骗行为之前或者与欺骗行为同时产生,那如果产生于欺骗行为之后,是否还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3、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需要借助客观行为进行推定,此种推定是否具有统一的原则?应当选取哪些关键事实因素?使用什么样的推定方法?才能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分水岭:非法占有目的

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关键点在于实施欺诈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赵秉志教授指出:“民事欺诈行为应当包含诈骗行为,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即诈骗等于欺诈加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的主观目的的构成无需评判是否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失或获得利益。而诈骗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诈骗金额及损失状况是认定主观目的中刑事推定的关键性因素。

就上述案例来讲,该行为构成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亦或者说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其收取资金用途、行为人财产状况、后续履约情况三个客观方面进行评判,通过资金用途,可以直观地反映行为人对财物处分的意思表示;通过行为人财产状况,判断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是否畅通,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轻易地”挽回损失;通过行为人后续履约情况,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相对人救济手段是希望、放任还是抗拒。

具体而言,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发现后,相对人将试图使用法律武器捍卫权利、追回损失,此时如果行为人对其追回损失是希望的,那么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行为人持放任的、抗拒的态度,甚至设置层层阻碍,那么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行为人具有积极履约行为,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构成诈骗罪。

三、欺骗行为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如何认定

诈骗罪中行为人典型的步骤为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为此预谋、创造条件-实施行为-损害结果产生,当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产生于欺骗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相对人自愿交付财物后,是否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笔者认为,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从法释义学的角度来讲,非法占有目的的表述,明显在对客观行为的表述之前,前者与后者间应当具有“先后”或是“同时”的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应具有前置性,即其后续的犯罪行为应当在其主观意志的支配下进行,而不应以其后续另起的犯意及欺骗的客观行为来反推其自始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因此,欺骗行为之后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按照侵占型财产犯罪来认定更具合理性。

四、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原则及步骤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采用整体地位来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诈骗行为,不可单纯通过损害结果来反向推定,从而导致客观归罪,亦不可过分强调当事人口供的作用,必须在明确客观事实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法律逻辑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进行推定。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对押金的处分行为系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如果行为人已经对押金进行了“分赃”等处分行为,那么推定其主观目的自不待言;但如果行为人已经完善了相关售后渠道,对押金也没有进行处分行为,那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应当遵循推定的原则、按照推定的步骤进行综合判断。

那么刑事推定的步骤为何呢?首先,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确定推定所需要的事实基础;其次,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事前是否属于虚假承诺,行为人事中的欺骗方式、手段,以及行为人事后对财产的处置情况;最后,应当允许行为人来推翻推定事实,保证其对事实进行辩解的权利,保证其举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准确把握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是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推定原则,按照严格的刑事推定步骤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要充分保证行为人的相关权利,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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