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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商标与商号之暗战危机:AB 娱乐案教你如何破解侵权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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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文化娱乐产业飞速发展的时代,MCN机构作为新兴的行业力量迅速崛起。AB娱乐作为其中的佼佼者,凭借成功注册的“AB传媒”商标,在行业内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收获了大量粉丝和商业资源。然而,近期AB娱乐却遭遇了困扰——市场上出现了多家企业,其工商注册名称与“AB传媒”商标高度相似,如北京A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西AB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大多涉足AB娱乐相关的行业领域,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那么,这些看似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究竟是否构成侵权?AB娱乐又能否要求它们更名呢?接下来,本文将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结合相关司法判例,为大家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并为企业提供避免此类法律风险的实用建议。

 

 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的侵权认定逻辑

(一)侵权认定的法律基石

商标与商号冲突,指的是企业名称(商号)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可能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情况。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共同构成了判断此类冲突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指出,未经商标所有者许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且这种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则着重禁止经营者实施可能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也强调,企业在进行名称登记时,应当避免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如商标权)发生冲突。这些法律条款相互配合,为准确认定商标与商号冲突中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侵权认定的核心考量因素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商标与商号冲突案件时,通常会从多个关键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在市场中的辨识度和影响力就越大,相应地,法律给予的保护范围也就越广泛。AB娱乐的“AB传媒”商标在文化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就使得它在面对商标与商号冲突时,有更充分的法律保护基础。

其次,商号与商标的相似程度也是判断侵权的重要依据。这种相似性涵盖了文字、读音、含义等多个方面。例如,“AB文化传媒”与“AB传媒”,它们在核心部分“AB”上完全一致,这种高度的相似性无疑增加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种相似情形在侵权认定中的法律标准。

再者,行业的关联性也不容忽视。如果商号所使用的领域与商标注册的领域相同或相似,那么消费者就更容易将两者联系起来,进而产生混淆。上述提及的多家企业,其名称均涉及文化娱乐领域,与AB娱乐的业务高度重合,这无疑大大提高了侵权判定的可能性。

此外,主观恶意也是法院在认定侵权时会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果有证据表明商号注册者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却仍然故意注册相似的名称,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实践中,有很多的企业通过更改企业名称这种方式达到攀附的目的,主观恶意更加明显。

最后,混淆可能性是整个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即需要判断相关公众是否有可能因为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而误认为两家企业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这一标准综合了前面提到的多个因素,是一个全面、综合的判断依据。

 

二、三类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商号情形的侵权认定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与商号冲突引发的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三种常见情形深入剖析

1. 与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完全一致的侵权:当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完全一致,且所处行业领域相同或相似时,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极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即便企业名称仅完成工商注册,尚未实际投入使用,只要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项明确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案例:小肥羊商标侵权案

“小肥羊”是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知名商标,在火锅餐饮行业家喻户晓。某餐饮企业成立后,将企业名称命名为“XX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且同样经营火锅业务。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消费者在看到“XX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时,极易将其与自己的品牌相混淆,误以为是同一家或存在关联。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肥羊”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该企业使用相同的核心名称在相同行业领域经营,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判定该企业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其停止使用相关企业名称,并进行相应赔偿。

对于AB娱乐发现的企业,若某企业名称核心部分与“AB传媒”商标完全一致,如“A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法律层面看,构成侵权的可能性非常高。因为消费者在接触到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时,极有可能将其与AB娱乐相混淆,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

2. 与商标或企业字号不完全一致,但高度相似的侵权:有些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虽不完全相同,但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高度相似,且所处行业领域相同或相似。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需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相似程度以及行业关联性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足以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山小米电器有限公司案

“小米”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商标,在智能电子产品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中山小米电器有限公司将“小米”作为商号使用,生产销售电器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商标知名度高,中山小米电器有限公司的商号与“小米”商标高度相似,且二者均处于电器相关行业,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两者存在关联,因此判定中山小米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侵权。

对于AB娱乐提供的企业名称,若某企业名称核心部分与“AB传媒”商标高度相似,如“AB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且行业领域相同,综合各因素考量,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因为消费者可能因名称相似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影响AB娱乐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

3. 与商标或企业字号不完全一致,但在实际运营中进行了相似字号的使用:企业名称核心部分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不完全一致,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与商标高度相似的字号或标识极易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等商业活动,突出使用字号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也禁止通过包装、装潢等方式混淆商品来源或企业名称。

案例: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案

乔丹体育起源于1984年,凭借在运动鞋、运动服装等产品上的持续投入与拓展,在国内体育用品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乔丹体育在经营中,不仅使用“乔丹”作为商号,还在产品、包装、宣传等方面大量突出使用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元素,如“乔丹”汉字、拼音以及与乔丹形象相似的图形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丹体育的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侵权。

这和“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案类似,实际使用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员工服饰等大量商业标识与美国星巴克公司的商标极为相似。比如招牌字体样式、颜色搭配,店内的绿色主色调及独特的美人鱼图形元素运用等。就如同乔丹体育在产品、包装、宣传等方面突出使用与迈克尔・乔丹相关元素一样,都强调了实际使用行为对侵权判定的关键影响。

对于AB娱乐发现的企业,如果某企业名称核心部分与“AB传媒”商标不完全一致,但在实际经营中突出使用“AB”字样,如在店铺招牌、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方面突出展示“AB”,那么该企业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会比较高。因为这种突出使用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对企业与AB娱乐的关系产生错误认知,损害AB娱乐的商业利益。而反之亦然。我们注意到其中有一家“会AB传媒公司”,其主要是经营会务业务,且其实际使用过程中没有使用AB传媒的任何相关信息,所以律师初步判断该公司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比较低。

 

三、整体性结论意见

综合对上述三类情形的详细分析,对于AB娱乐提供的侵权企业名称,可以得出如下整体性结论:企业字号虽然与“AB传媒”不完全一样,但是其字号的核心部分与“AB传媒”商标高度相似,而且它们所处的行业领域大部分相同,因此存在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过,AB娱乐在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时,需要谨慎考虑实际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当地司法裁判的具体倾向和水平等因素。如果侵权情节较为轻微,或者当地司法裁判在类似案件中判赔水平较低,那么AB娱乐可能需要综合权衡维权成本和收益;反之,如果侵权情节严重,对AB娱乐的市场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害,且当地司法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有利,那么AB娱乐则可以果断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给企业提出避免风险的建议

(一)对AB娱乐的建议

1. 主动出击,积极维权:AB娱乐针对这些可能侵权的企业名称,应当积极采取行动。可以先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表明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如果律师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AB娱乐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对方变更企业名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测,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商标监测机制,定期对商标注册情况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进行全面监测。借助专业的商标监测工具和市场调研手段,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现有新注册的企业名称可能侵犯自身商标权益,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侵权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3. 拓展保护范围,构建防御体系:为了防止他人搭便车,AB 娱乐可以考虑在相关类别和衍生领域注册防御性商标。除了在国内做好商标布局外,鉴于如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拓展国际市场的商标保护也至关重要,其中马德里商标注册是一个有力的工具。

马德里商标,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进行的商标注册。马德里联盟由众多成员国组成,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使用一种语言(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缴纳一组费用,就可以指定多个成员国进行商标注册,大大简化了国际商标注册的流程,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对于 AB 娱乐而言,注册马德里商标后,能在众多指定成员国获得商标保护。这意味着在这些国家的相关类别和衍生领域,他人难以使用与 “AB 传媒” 商标相似的标识,极大地降低了商标在国际市场被侵权的风险。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与国内相关类别和衍生领域的防御性商标注册相结合,AB 娱乐可以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商标保护体系,在全球范围内有效维护自身的品牌权益,为其国际业务拓展筑牢法律屏障 。

 

(二)对其他企业的建议

1. 检索在先商标,避免侵权风险:在注册企业名称之前,企业应当主动、全面地检索是否存在与拟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或者专业的商标检索数据库进行检索确保所选择的企业名称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从源头上避免侵权风险。

2. 打造独特商号,减少权利冲突:注重商号的独创性,尽量使用具有独特创意和鲜明个性的商号。避免使用那些与知名商标或其他企业字号相似的名称,以减少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一个独特的商号不仅可以降低侵权风险,还能够帮助企业在市场中树立独特的品牌形象。

3. 及时响应警告,降低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收到侵权警告,应当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核实。一旦确认自身企业名称可能构成侵权,应果断、及时地变更企业名称。避免因为拖延而导致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从而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4. 借助专业力量,确保合法合规:在企业名称注册前,建议企业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帮助企业分析拟用名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合理的修改建议,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结语

商标与商号冲突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文化娱乐等竞争激烈的行业,这种冲突更为常见。通过对AB娱乐商标侵权案的深入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知名商标受到较高程度的保护,那些与知名商标高度相似的企业名称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因此,企业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因名称问题陷入法律纠纷。同时,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创新的持续推进,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情况也日益复杂多样,这就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为企业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引,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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