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聿眼观察丨桌游的法律保护

来源:陈越飞

一、什么是桌游
桌游也即“桌面游戏”的简称,该词源于英文Board Game,指需要借助游戏卡牌、游戏版图、游戏道具(比如:棋子、骰子、标记等)参与,且需要数名玩家面对面处于现实空间游玩的各种游戏泛称。大家耳熟能详的三国杀、大富翁便属于桌游,广义来说象棋、扑克也属于桌游的范畴。

现代桌游发源于20世纪德国,流行于欧美,且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其种类、形式也是非常繁多丰富,内容更是涉及到战争、贸易、文化、艺术、建筑、历史等诸多方面。直到本世纪初,各种各样的桌游陆续进入中国市场,可它至今也并未获得破圈式的发展,仅仅是一部分非常小众玩家群体的娱乐方式。

 

二、桌游的法律保护

在桌游行业一直有个老大难的问题,那就是怎么打击盗版,防止原创被他人抄袭、不正当仿冒。其原因在于桌游产品作为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也即“桌游规则、桌游机制、桌游创意”非常抽象,往往被法院认定属于思想范畴,而不构成表达,故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就给了盗版商、仿冒销售商有机可乘的空间,他们往往未经许可便复制发行、通过低价销售等方式迅速抢占市场,不正当的获取原创者(正版商)原本应当享有的市场利益。对此,实践中也有一些退而求其次的方案可以用于桌游产品的保护,笔者试图在此进行举例说明、梳理浅析。

 

(一)著作权法

实践中,桌游可被法院认定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保护,且已不乏相关的司法判决案例。比如,在《三国杀》诉《三国KILL》(更名为《极略三国》)一案中,法院认为单张桌游卡牌的每句话、每段文字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高度。但鉴于卡牌上的文字内容用以说明该卡牌的技能或功能,若众多卡牌组合成为整体,则可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获得保护。再比如,在善见城公司诉黄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主张对《害你在心口难开》桌游产品上的包装设计图案构成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对此法院认定被告黄某某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赔偿。

把桌游产品中的图案、图画、包装认定为美术作品,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不存在太大争议。但是将桌游卡牌认定为文字作品,则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而且类似的判例则很少很少,或几乎难以检索到,也即并非所有卡牌类桌游都足以构成文字作品,需要慎重仔细评估。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著作权修改后,作品类型新增一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至于桌游产品整体是否能够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尚需在行业变化、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至少不完全排除这种可能。


(二)商标法

在游卡公司诉黄某某、裴某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带有“三国杀皇陵龙锁”的卡牌商品,包装盒有多处突出使用繁体中文“三國殺”字样,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标准,其与原告的6592067号注册商标“三国殺”在视觉上基本无区别,容易使得相关公众构成混淆,故被告构成商标权侵权,并应给与赔偿。

通过对桌游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并发起侵权诉讼的方式,同样可以实现打击盗版市场的效果。但是也有所受限,一方面注册商标具有各种条件要求,另一方还需要满足“使得相关公众构成混淆”要件才可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倘若有些精明的盗版商、销售商采取修改/调整桌游产品名称,并且进行“换皮替换”各种元素的策略,那么该方法则面临则巨大困难,甚至法院也会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针对盗版商采取“换皮”仿冒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第1项的有关规定。也即“换皮”仿冒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公平诚信原则,亦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相同或近似标识。在艾赐魔袋公司诉百游公司、丹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销售“换皮”桌游《宝石商人》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销售桌游《璀璨宝石》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且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万元。


(四)其他方法

从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的角度来看,理论上同样可以对桌游产品道具、桌游产品研发进行保护。但实际上,目前业内有关的司法判决,少之又少,几乎没有。当然,不乏有的桌游代理商、发行商就自己的桌游产品已经申请了不少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但笔者就其最终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保持怀疑,因为“新设计”“技术方案”均不是一款桌游产品作为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稍微精明的盗版商只要稍作变通调整,即可规避构成专利侵权。

 

三、结语

桌游其实是一种需要大量资金、智力劳动投入(含反复测试打磨调试)然后再对“创意”“玩法”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而提炼出来的一种产品,其理应属于对思想的具体表达。但无论现有的著作权(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保护、商标权保护,还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似乎都未能触及桌游产品作为市场竞争力的核心部分。对于其“桌游规则、桌游机制、桌游创意”的保护,可能还有待后续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尝试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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