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因经营不善,被上海某法院决定破产。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发现股东甲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将其出资的 100 万元通过以“归还投资款”的名义转出。破产管理人以该银行流水为基础,发起破产衍生诉讼,要求股东返还抽逃出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庭审中辩称其已经完成了实缴出资义务,并已经进行了实缴验资,并且其100万元的银行流水转出并非抽逃出资,而是归还公司前期投资的借款,股东并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本文拟通过以上案例讲述抽逃出资的概念以及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概念与范畴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定义和范围
破产衍生诉讼是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因与破产企业相关的各种法律关系而引发的诉讼。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不仅包括合同纠纷,如与供应商的买卖合同纠纷、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等;还涉及侵权纠纷,例如知识产权侵权、环境污染侵权等;此外,追收未缴出资、追收抽逃出资等与股东责任相关的诉讼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破产衍生诉讼与破产程序的关系
破产衍生诉讼与破产程序紧密相连,相互影响。一方面,破产程序为衍生诉讼提供了特定的背景和框架。在破产程序中,企业的资产被集中管理,债权人的权利得到统一保护,这为解决衍生诉讼中的财产分配和责任承担问题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衍生诉讼的结果也会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例如,成功追缴股东抽逃的出资,可以增加破产财产,从而改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和破产企业的重整可能性。
二、股东抽逃出资概念及其常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出资后,以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方式通常表现为股东通过精心策划,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凭证,如伪造借条、合同等,将公司的资金以偿还债务的名义转出。其操作手法可能极其隐蔽,涉及多方合谋和复杂的财务安排。为识别和防范此类行为,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交易进行细致审查,关注异常的资金流向和不合理的债务设定。
(二)利用关联交易
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低价转让公司的优质资产给关联方,或者以高价从关联方采购劣质商品或服务。判断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需要综合考量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是否符合市场常规、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等因素。若关联交易明显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且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就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手段。
(三)制作虚假财务报表
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的手段多种多样,比如通过虚增成本来减少利润,或者隐瞒收入以降低公司的净资产。财务审计在防范此类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专业的审计人员能够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分析、凭证的审查以及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发现财务报表中的异常和虚假之处。
(四)其他抽逃出资方式
除了上述常见方式,还存在直接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如股东私自挪用公司的现金、固定资产等;违规分配利润也是一种手段,即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在公司未达到利润分配条件或超额分配利润,从而间接实现抽逃出资的目的。这些方式往往更加直接和明显地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三、追缴股东抽逃出资的四要件
(一)主体要件
抽逃出资的主体通常为公司的股东,但在某些情况下,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如果对抽逃出资行为起到了主导或协助作用,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主体。确定主体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公司的出资具有实际的控制权和影响力,并通过某种方式实施了抽逃行为。
(二)主观要件
主观故意是判断股东抽逃出资的重要因素。这需要综合考量股东的行为动机、目的以及对抽逃行为的认知程度。如果股东明知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仍然故意将出资转出,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正当理由,就可以认定其具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
(三)行为要件
具体的抽逃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如虚构债权债务、利用关联交易、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此外,以各种隐蔽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或关联方账户,或者通过非法减资、变相分配利润等手段减少公司资产,也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导致公司的资本减少,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四)结果要件
抽逃出资的行为必须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可以表现为公司资产的减少、偿债能力的下降、其他股东的股权价值受损、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清偿等。损害结果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财务数据进行综合评估。
四、破产衍生诉讼中追缴股东抽逃出资纠纷的特点
(一)法律关系复杂
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交织。首先,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出资关系,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其次,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协议关系,如对出资方式、比例、时间等的约定;再者,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此外,在抽逃出资的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与关联方的交易关系、与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关系等。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相互影响,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二)证据收集困难
公司在破产时,通常财务状况混乱,账目不清,相关的财务资料可能缺失、损毁或被篡改。这使得证据的收集变得极为困难。例如,要证明股东抽逃出资,需要获取资金流转的完整链条证据,包括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但这些资料可能不完整或难以获取。此外,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难以保证,证人证言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缺乏可信度。
(三)利益冲突激烈
在破产衍生诉讼中,股东、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诉求存在明显的冲突。股东往往试图逃避责任,减少自己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则要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尽力追回被抽逃的出资;债权人则希望最大限度地增加破产财产,以提高自己的清偿比例。这种激烈的利益冲突导致各方在诉讼中针锋相对,增加了案件的对抗性和复杂性。
(四)案件影响重大
此类纠纷的处理结果对破产程序的推进、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的重整或清算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如果能够成功追缴股东抽逃的出资,不仅可以增加破产财产,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还有可能为企业的重整创造条件;反之,如果无法追回抽逃出资,可能导致破产程序陷入困境,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秩序。
五、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难点
(一)认定标准
1. 资金流向的审查
法院在审查资金流向时,会关注资金的转出路径是否清晰、合理,是否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相关。如果资金流向不明或明显与公司业务无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异常。同时,还会审查资金转出后的最终去向,以及是否存在回流到股东或关联方的情况。
2. 交易真实性的判断
判断股东与关联方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存在,需要审查交易的合同、发票、货物交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如果交易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交易条件过于优惠等,就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交易,从而构成抽逃出资。
3. 股东主观意图的推断
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股东的一系列行为和表现来推断其主观意图。例如,股东在资金转出前后的言行、是否参与了相关的决策过程、是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隐瞒或误导等。如果股东无法对资金转出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据,就可能被认定具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
(二)难点
1. 证据的获取和证明力
(1)财务资料的不完整
破产企业财务资料的不完整是证据获取的主要障碍之一。由于公司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的财务凭证缺失、账目混乱,使得无法准确追溯资金的流向和用途。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能需要借助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向相关的金融机构、税务部门调取资料,或者通过对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的调查来获取间接证据。
(2)电子证据的认定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财务软件数据等在证明抽逃出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往往容易受到质疑,如数据可能被篡改、删除或伪造。因此,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采用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分析,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
2. 法律关系的交织
(1)与其他民事纠纷的交叉
此类纠纷可能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担保纠纷等其他民事纠纷相互交叉。例如,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对公司的侵权,或者与关联方的交易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适用法律,避免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
(2)刑事与民事责任的竞合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如抽逃出资罪,以及民事侵权。此时,需要处理好刑事与民事程序的关系,既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要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如果刑事诉讼已经启动,民事案件可能会中止审理,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但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依赖于刑事判决的结果,也可以继续进行审理。
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破产管理人的初步举证责任
1. 财务审计报告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通常会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可以为发现抽逃出资的线索和初步证据提供重要依据。审计报告能够揭示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异常交易等问题,如果发现资金的异常转出且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就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
2. 公司内部文件的收集
破产管理人应当收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内部文件。这些文件可能包含有关股东出资、资金使用、利润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如果发现股东的决策或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就可以作为证明抽逃出资的证据。
(二)股东的反驳举证责任
1. 资金用途的合理说明
股东需要对资金的转出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例如证明资金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投资项目、债务偿还等。为了支持其主张,股东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项目报告等证据,以证明资金的用途合法、合理。
2. 交易合法性的证明
如果股东主张资金的转出是基于合法的交易,就需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这包括提供交易合同的原件、交易对方的资质证明、交易价格的评估报告等证据,以证明交易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审查和判断
1. 证据的充分性
法院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持各自的主张。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相互矛盾,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进行说明。
2. 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使待证事实达到初步成立的程度,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发生转移。例如,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嫌疑,此时股东就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如果股东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法院就可能根据现有证据作出不利于股东的判决。
七、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影响
(一)增加破产财产
1. 对破产清算的影响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追缴回来的抽逃出资将直接增加破产财产的总额。这意味着可供分配给债权人的资产增多,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也将相应提高。例如,如果原本破产财产只能清偿债权人债务的 30%,成功追缴抽逃出资后,清偿比例可能提高到 50%甚至更高,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2. 对破产重整的意义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充足的资金是企业恢复经营的关键。追缴的抽逃出资可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帮助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此外,这也向潜在的战略投资者传递了积极的信号,增加了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二)维护公平正义
1. 对市场秩序的规范
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能够对市场中的股东行为起到规范和警示作用。明确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法律底线,遏制了股东的不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追缴股东抽逃出资,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坚守,强化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这有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从根本上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