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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租房押金法律性质初探

来源:尹思思
笔者近期承办的两桩案件均涉及到“租房押金房东应不应当退还”的问题,该类问题通常出现在非正常履行完毕的合同中,即租房合同未履行完毕即被解除,包括约定解除(转租)或者违约解除,这种情况下房东几乎都是“一刀切式”没收押金,并且还可能同时向租客主张高额违约金,那租房押金到底应不应当返还呢?难道租客在退租时已经结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押金也只能任房东宰割吗?


针对该问题,笔者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研究和案例检索,发现“押金”的性质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押金是否应当退还不能一概而就,而是要结合房东和租客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押金的约定对押金的性质进行分析,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押金的性质为违约金


该种情况下,租赁合同一般约定为:“租客存在违约行为的,既约定没收租房押金,还约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为:“租客存在提前退租、擅自转租、损坏房屋或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房东有权没收租房押金,不足抵付损失的,租客还应予以赔偿。”。


例如,在(2018)沪02民终398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金胜发公司未交付押金,但租赁合同中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没收押金的约定应视为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即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在(2022)粤01民终2714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区煜强应向樊友权双倍退还押金8800元、支付投资损失10000元。关于租房利润损失。如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双倍返还押金及投资利润损失实际约定的是出租方违约时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那是不是判断押金性质为违约金后房东就有权直接没收押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押金性质为违约金的情况下,房东是否可以全部没收押金或者房东没收押金后是否还能同时主张违约金还要视具体情况而看。


通常认为,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虽然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但若违约金过高,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在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衡量标准主要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判断。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同时约定了没收押金和赔偿违约金,可能会导致租户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高,在租客的请求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例如,在(2018)沪01民终164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世博百联公司要求蕴灏公司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按照6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金额计算,符合合同约定,蕴灏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对此认为,违约金的金额是否过高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考虑,目前在世博百联公司已行没收相关租赁保证金下,一审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85,520.84元。”

二、押金的性质为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


该种情况下,租赁合同一般约定为:“租期届满后,租客结清应付费用后或未付费用从租房押金中扣除后,房东于退租当天一次性不计息退还租房押金。”,也就是说该类约定下,房东是无权直接扣除押金的,在扣除相应合理费用或者租客已经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房东就已经丧失了继续占有押金的合同依据,房东应予以返还押金。


例如:在 (2017)最高法民再5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押金返还问题。依据双方约定,在金利来源公司无欠付租金及能源费用等情形下,毛线厂应于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退还。从性质上来讲,本案所涉押金具有担保金利来源公司及时履行交付租金等合同义务的属性,而鉴于本院已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商厦租赁合同》解除,同时判令金利来源公司向毛线厂履行给付欠付租金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毛线厂继续占有金利来源公司交纳的押金已无合同依据,故金利来源公司主张毛线厂返还押金的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在(2023)京03民终401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租期为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杜喜臣于2021年3月15日搬离,杜喜臣因自行购房于合同期内搬离了房屋,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但是双方签署的协议并未约定在此情况下押金不予退还,亦未约定押金作为违约金由出租方予以收取,现杜喜臣已经付清了承租期间的相关费用,徐青应当将押金5700元退还给杜喜臣,故对于杜喜臣要求徐青退还押金57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押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


除上述情况外,有时房东和租客可能未对押金的性质进行约定或者未对押金如何处理进行约定,该种情况下通常会认为押金的性质是履约保证金,是租客将一定费用存放在房东处保证自己履约,在押金用以清偿租客的相关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应当予以返还。


例如:在(2016)闽06民终243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韩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的押金10000元属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目的是确保韩某某在租赁期限内依约履行其义务。原判将该10000元押金认定为定金,定性有误。且涉案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剩余履行期限内韩某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尚无法确定,原判直接判令王某某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押金10000元不当。根据合同约定,该押金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待韩某某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由王某某予以返还。但由于王某某未提起上诉,原判对于该10000元押金的处理,本院不予变更。”


在(2018)苏01民终303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押金性质是履行租赁合同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欠付的租金、费用与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就欠付费用及违约责任另行提起诉讼,且均未主张以押金进行折抵,故被上诉人主张返还押金应当予以支持。


在(2016)粤06民终167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唐某某诉请曾某某退还押金6000元的问题。因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押金的处理并未作出具体约定,曾某某以唐某某违约为由主张没收全部押金缺乏合同依据,同时,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租赁合同中押金性质是承租人为保证其合同义务履行而向出租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用以清偿承租人未履行的金钱债务以及赔偿其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在押金不足以清偿承租人的债务时,承租人须进一步清偿债务,在押金用以清偿承租人的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出租人应当返还予承租人。”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不是所有情况房东都有权直接扣除押金,若双方未约定房东有权没收押金,则在租客结清相关费用后,房东应将押金返还租客,若双方将押金约定为违约金性质,导致违约金过高,租客可以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低,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损失。笔者在此也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对押金、违约金等条款进行特别注意,对押金条款如何约定决定了押金最终是否可以要求房东退还,同时提醒大家在支付房租、押金、水电费时,备注好每一笔钱的性质,并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防止陷入押金圈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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