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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人工智能AI模仿歌手究竟侵了谁的权?

来源:沈青

本文作者:沈青、黄佳萍


2023年8月,网上出现这样一则新闻,互联网巨头谷歌公司和环球音乐(UMGNF.US)正在洽谈人工智能(AI)音乐版权授权问题。报道称,谷歌与环球音乐谈判的目标是开发一套工具,让粉丝可以合法生成AI音乐,并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在整个流程中艺术家拥有是否加入的选择权。

这则新闻对于音乐爱好者和音乐艺术家来说也许是个好消息;因为大家也知道,人工智能(AI)已经可以将音乐歌手的声音模仿的惟妙惟肖,大家所熟知的就是今年4月b站上发布的“AI孙燕姿”演唱的《发如雪》就火爆了全网;到5月中旬,“AI孙燕姿”已翻唱60余首包含粤语、日语、英语等不同语言的经典歌曲。截止到今日,“AI孙燕姿”已经在抖音和B站两个平台,达到了千万级播放量。同时,“AI周杰伦”“AI王菲”等也都相继问世。

在AI明星火爆的同时,这种用人工智能深度模仿的问题也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因为AI往往会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艺术家的声音和旋律来生成新音乐,所以这种行为可能已经对音乐产业构成了重大威胁。就像环球音乐的总法律顾问说的“音乐艺术家的声音是他们职业生涯中最宝贵的一部分,无论以何种方式窃取它都是错误的。”

笔者作为一个法律从业人士,对于用AI模仿歌手生成歌曲的行为这一现象,也从自己的角度做一些法律方面的分析,以便读者能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何谓“AI歌手”?


“AI歌手”实际上是通过模型训练和后期处理,让AI用歌手的声音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简单来说,“AI歌手”是用数据“训练”出来的,以“AI孙燕姿”为例,制作“AI孙燕姿”的歌曲,首先需要获取孙燕姿没有伴奏和混响的原始声音。这些素材可以通过去伴奏或者提取对话的方式,从她的采访或演出视频中获得,然后将这些素材作为目标音色输入到模型中进行训练,得到一个可以生成孙燕姿音色的模型。接下来就可以用这个模型来转换任意音调的歌曲,比如林俊杰、周杰伦、赵雷等歌手的歌曲。最后再进行一些后期处理和调校,就可以得到听起来像孙燕姿唱的歌曲了。

“AI歌手”的模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从“训练”阶段来看,人工智能前期需要被投喂大量信息,以从中获得真实歌手的嗓音特征数据。仍以“AI孙燕姿”为例,根据现在人工智能的工作模式,发布者多从孙燕姿的讲话中(包括采访、发布会、演唱会上等讲话)提取她的语音。把这些语音提取后输入到人工智能学习引擎中,经过训练,就可以获得孙燕姿的嗓音特征数据。这些语音文件,在法律上属于录音或录像制品,其制作者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孙燕姿作为这些录音录像制品中的表演者,对语音文件中的内容也享有表演者权。

根据2023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规定来看,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中如果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享有邻接权的客体,应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所以,这也是这次谷歌公司与环球音乐洽谈协商生成一种AI音乐生成工具的前提就是将支付著作权人和音乐艺术家费用后,让这个人工智能的生成的“仿生”歌手合法化的模式。

其次,从音频生成的阶段来看,笔者认为“AI歌手”或存在以下侵权风险。

比如人格权,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和声音权都是人格权的一部分。

关于姓名权,民法典规定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也不得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并造成公众“混淆”的姓名、艺名。如“AI孙燕姿”中对“孙燕姿”的使用可能是为了阐明该歌曲是通过AI训练生成的与孙燕姿高度近似的声音合成而来;但“孙燕姿”的使用行为也不排除“混淆”和“搭便车”的嫌疑,因为孙燕姿作为知名歌手,往往会被人认为““AI孙燕姿”与孙燕姿本人存某种混同或关联,虽然未必使“孙燕姿”这个名字所附含的商业价值遭到贬损,但事实上,发布人用于商业用途或吸粉引流的,就因此,就姓名权可能被认定“AI孙燕姿”存在侵权行为。

关于肖像权,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AI歌手”在发布的歌曲视频中,使用了歌手的肖像,该行为涉嫌侵犯肖像权。虽然民法典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但在网上发布歌曲的行为不属于个人学习,也不属于艺术欣赏等,故不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

关于声音权,民法典规定参照肖像权来保护,即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也不得丑化、污损或伪造其声音。如“AI孙燕姿”利用AI技术模仿孙燕姿的声音,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其发布者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笔者要提到的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这种使用孙燕姿声音的行为会使听众误以为是孙燕姿本人演唱的,极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

最后,将“AI歌手”翻唱歌曲发布在网上可能侵犯词曲作者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相关知识产权。

以b站上最火爆的 “AI孙燕姿”翻唱周杰伦的歌曲《发如雪》为例,发布者需要获得《发如雪》的词曲版权授权以及《发如雪》伴奏音频的录音制作者授权。如果缺少任一授权的,则存在侵犯相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未经原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将AI翻唱形成的录音用于特定营业场所的机械表演或传播,会侵犯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如果用于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会侵犯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如果以交互式传播的方式在网络传播,会侵犯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AI歌手”的翻唱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就现行法律而言,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将享有著作权的主体限定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就是说目前只有人类创作的智力成果才受保护。虽然现行法律并未赋予生成式AI著作权保护,但相关部门最近正在积极出台相关的立法文件,要求所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提供者,必须接受监管,必须明确标注出该产品是由人工智能制作,否则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就有权追究技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6和17条就对于服务提供者进行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隐性披露)。第17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强人工逐渐替代弱人工,渗透进我们的日常生活。他不仅打开了人工智能的新大门,也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假乱真、数据泄露以及侵权的风险也逐步显露出来。针对未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与管理,需紧跟科技革命的步伐,在遵从科技伦理、人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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