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微短剧行业自 2022 年起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市场空间急剧扩张、商业模式愈发成熟。在微短剧“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的整体链路中,生产环节引导主导作用。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对生产环节参与主体之一的版权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一定的合规建议。在本文中,笔者对生产环节另一重要主体,即微短剧承制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合规建议。
二、微短剧承制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纵观目前微短剧行业,主要存在 PGC(专业生产)和 UGC(用户生产)两种模式。PGC 主要强调通过专业化的生产、排播、分配,保证基本的、可预测的经济回报;UGC 即用户原创内容,其更关注内容制作、分发的灵活性与互动性。本文主要关注 PGC 模式下的生产主体在制作微短剧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 PGC 模式下,承制方通常是影视制作公司、MCN 机构、平台等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组织、执行和管理,根据版权方提供的作品进行拍摄、剪辑、后期制作等。承制方作为微短剧的生产制作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风险:
(一)承制方在拍摄微短剧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权利归属问题,应注重知识产权的约定,避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微短剧虽然具有成本低、周期快、变现方式多样化等特点,但微短剧仍脱离不了“剧”的概念,其仍然作为视听作品落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微短剧在摄制时遇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与其他视听作品类似,比如剧本,在微短剧的生产过程中通常先由承制方取得 IP 版权,在制作、拍摄期间编剧、导演均有可能对剧本进行多次修改,从而涉及剧本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二)承制方通常需要与导演、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签署合同,应注意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避免由产生合同纠纷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微短剧制作类合同中,通常涉及与导演、演员等人签署的人员类合同,以及与剪辑、视效等团队或工作人员签署的后期制作类合同。在合同的约定中,通常会涉及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费、支付方式与其他费用和待遇;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等基本条款,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由于不同人员在微短剧制作中的角色、属性、参与制作的复杂程度、重要程度不同,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应当有所调整和增加。
(三)承制方应审查微短剧的内容,避免由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而导致法律风险
笔者在《微短剧监管政策解读:短剧市场将形成良币驱逐劣币之势》一文中曾写到微短剧的内容监管趋于严格,包括微短剧禁止出现的内容类型,比如有损国家形象的、血腥暴力、低俗色情等内容均被列为禁止内容;以及出现不符合监管内容时可能面临的后果,比如责令整改、强制下线、注销备案、停止接入服务等。
广电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亦强调“加大精品扶持力度”,并要求相关主体严格把好网络微短剧的导向关、片名关、内容关、审美关、人员关、片酬关、宣传关、播出关,均可以看出广电总局层面对于微短剧的期望方向是提升创作品质,严防“低级红”。
所以微短剧承制方应当特别关注微短剧的内容,在短剧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当注重提升微短剧的内容品质,符合相关政策的引导和规定才能走的更远。
(四)承制方在制作微短剧过程中可能面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纠纷
微短剧的摄制涉及方方面面,除了与导演、主创人员、后期制作、工作人员签署合同以外,还涉及拍摄场地、道具、音乐、肖像、意外事件等法律问题。比如,承制方需要考虑在微短剧拍摄过程中存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意外事件的可能及应对措施,从而考虑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再比如,承制方需要考虑在场景布置时,使用照片、玩偶、摆件等作为陈设装饰道具是否涉及侵权,在微短剧片段中引用到其他电视、电影片段、游戏画面、歌曲等又是否涉及侵权,前述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及专业,承制方应提前做好合规分析。
三、合规建议
(一)承制方签署合同时应注重相应条款设定,规避产生法律纠纷
微短剧的摄制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基于投入成本、制作规模的不同,涉及的人员也有多有少,笔者以导演、演员、后期制作人员为代表,简述承制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注意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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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制方与导演签署合同应当注意的条款
导演的工作内容通常贯穿微短剧的拍摄筹备期、拍摄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导演于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如在微短剧拍摄完成后,仍有后续工作内容需要导演配合及完成,如后续推广、宣传工作,或行业惯例中通常由导演完成的其他工作,建议在合同约定时一一列明,避免后续因工作内容的划分及配合问题产生争议。其次,承制方应当注意合同中是否具有微短剧作品制作要求和标准的相关条款,为保证成片质量,双方可以对导演的工作完成质量和标准进行约定。第三,承制方和导演就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应当进行约定,通常承制方享有微短剧成片的著作权,导演享有署名权,如在后续宣传、推广中需要使用导演的姓名和肖像,双方也应当在合同中就权利的授权使用予以明确。最后,笔者提请注意的是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导演在微短剧的摄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承制方与导演在工作内容、费用报酬、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同时,承制方应当仔细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保证自身权益。
2
承制方与演员签署合同应当注意的条款
在承制方与演员签署的合同中,通常对演员将要出演的角色、拍摄地点、工作内容、服务期限、报酬等基本信息予以明确。为保障承制方的权益,在演员服务合同中通常会对演员的义务予以详细地列明,并对知识产权予以明确的约定。
一方面,演员作为表演者,其在出演的微短剧中提供了角色形象、剧照、姓名、声音、视听材料等工作成果,双方应当就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约定,避免后续权属争议;另一方面,微短剧成片后,通常需要演员配合宣传,双方可就后续演员的宣传推广工作进行约定,同时,演员的形象对于微短剧的播出、宣传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建议在合同中加入演员的保证条款,保证自身遵纪守法、遵守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在微短剧中的摄制中通常会涉及主要演员、一般演员和群演,合同的内容根据角色的不同而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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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制方与后期制作人员签署合同应当注意的条款
后期制作涉及的内容较为繁杂,包括视频剪辑、素材处理、专业调色、字幕特效等方面,承制方可将后期制作整体交由合作方签署一份合同,也可将后期制作进行划分分别交由不同的服务提供方签署多份合同。就后期制作的服务合同中,除基本条款外,承制方应当注意对交付标准、成果验收的条款约定。
(二)就微短剧拍摄过程中涉及的拍摄场地及道具,提前进行合规咨询及审查,避免侵犯相关权利
由于背景、道具及使用情况的不同,具体的法律风险应当根据每部微短剧拍摄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笔者以照片作为道具为例进行简要分析,首先,需要判断作为道具使用的照片是否为摄影作品,《伯尔尼公约》将摄影作品列举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同时,摄影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照片均为摄影作品,拍摄既可以是创作的手段,也可以是复制的手段,如对文件、平面艺术品的单纯翻拍,由于缺乏创作空间而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摄影作品进行保护。其次,未经许可将摄影作品作为道具使用,可能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此外,如果照片中涉及具体的人物,可能还会引发肖像权、隐私权等纠纷。由此可知,微短剧的拍摄涉及方方面面,在使用素材的时候,根据素材类型、使用方式等的不同,可能会涉及侵权纠纷,承制方应当提前进行审查,并且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小结
承制方作为微短剧拍摄、出品、上线最重要的一环,责任也更加重大,故笔者提醒,微短剧虽制作成本低,周期短,但相关监管政策已经收紧,各承制方应当对相关政策予以关注,并且在微短剧制作过程中特别关注本文所述风险,避免对微短剧的上线造成不利影响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作者
杨璐婷 律师
杨璐婷律师毕业于巴黎第二大学,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知识产权等。
邮箱:
aliceyangluting@tyglobe.com
尹思思 律师
尹思思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与企业合规,曾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合规领域的专业法律咨询与全流程合规服务。
邮箱:yinsisi@tyglobe.com
《微短剧监管政策解读:短剧市场将形成良币驱逐劣币之势》
《微短剧行业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