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所涉主体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一、版权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一)版权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本文所称版权方,具体指网络小说、动漫、游戏、原创剧本等作品的版权人,依法享有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在内容生产的前端最先涉及的步骤即为IP获取,通常由微短剧承制方与版权方签署协议,由承制方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编剧、导演、制片人等在此基础上可进行二次创作,并将其转为剧本或脚本。版权方作为作品的授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风险:
1. 版权方应确保自身具有权利基础,避免产生著作权侵权纠纷
承制方通常需要取得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著作权的授权,尤其是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发行权等基础权利,在取得相应的授权后微短剧的制作才能进入下一步。
版权方作为作品著作权的授权方,其基本义务需要确保自身具有相应的权利基础,否则,就会有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著作权纠纷在影视剧行业频发,该类纠纷通常涉及署名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个别纠纷也涉及作品的抄袭问题,影视剧内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对于微短剧行业也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参考意义。
2. 版权方应注意审查合同内容,避免产生合同纠纷及承担违约责任
版权方与承制方一般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授权内容、授权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版权方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必要的时候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3. 版权方应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避免内容违法、违规带来的法律风险
版权方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作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随着微短剧监管政策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微短剧的内容也应当符合监管政策的规定,避免出现规章制度禁止出现的内容,如有损国家形象的、分裂国家(如“台独”)的;炒作社会热点,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歪曲历史及历史人物的;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的等。如微短剧内容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违规微短剧本身可能面临被责令整改、强制下线等处罚,违规内容也可能会导致版权方面临罚款、赔偿、声誉损害和法律诉讼等后果。
4. 涉及海外版权的,应提前进行法律检索,规避不同国家、不同区域法律差异引起的经营和版权风险
在网络微短剧高速发展并日趋成熟的现在,微短剧的“出海”在数字化技术和全球化通信网络的推动下愈加普遍,在微短剧的海外市场往来业务中,就会涉及海外版权购入及微短剧版权购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存在高低,如未提前了解及评估,可能会由于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而面临处罚或遭受诉讼风险。
(二)合规建议
1. 合法获取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
版权方作为授权方,应当合法取得作品的知识产权,在作品版权被授权的过程中,被授权方通常需要版权方承诺自身系授权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著作权的保证及声明。其一,版权方需要保证自身具有完整、合法及有效的权利基础;其次,版权方需要保证其具有单独行使授权权利的能力和条件;其三,版权方需要保证作品内容不含抄袭他人作品或侵害他人权利与权益的内容。
版权方在合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保护自身权利,比如登记版权、商标注册等。
2. 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
在作品的授权过程中,版权方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授权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内容(完整的合同较为复杂全面,此处仅罗列几点):
(1)授权内容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授权内容,授权内容需要明确具体的授权作品、被授权的具体权利、授权地区、授权期限等内容。
(2)授权方式
授权方式包括独家授权、非独家授权及排他授权。独家授权,是指以独占专有的方式授予合作方使用授权作品的权利。非独家授权,是指合作方以非独占的方式使用授权的权利,即版权方有权自己行使或许可除合作方之外的第三方行使相关权利。排他授权,是指版权方不得将授予合作方的权利授权除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行使,但版权方有权自己行使相关权利。在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授权方式,以免后续产生争议。
(3)保护措施
版权方需要留意在合同中是否具有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性条款,如保留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制作质量保障等条款,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前述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可以尽可能地维护版权方的权益、降低损失。
(4)定期进行合规审查,及时调整业务,防范侵权与被侵权
由于法律法规、市场环境时常变动,版权方应当定期进行合规审查。版权方可以建立内部审查机制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检查自身知识产权情况、合同及授权协议,跟进合同履行情况,确保自身权利不受侵害、被授权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同时,还应当定期检测市场环境及了解竞争对手的动态,防止自己侵权及被侵权。
二、微短剧承制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纵观目前微短剧行业,主要存在PGC(专业生产)和UGC(用户生产)两种模式。PGC主要强调通过专业化的生产、排播、分配,保证基本的、可预测的经济回报;UGC即用户原创内容,其更关注内容制作、分发的灵活性与互动性。
本文主要关注PGC模式下的生产主体在制作微短剧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在PGC模式下,承制方通常是影视制作公司、MCN机构、平台等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组织、执行和管理,根据版权方提供的作品进行拍摄、剪辑、后期制作等。
(一)承制方作为微短剧的生产制作方,可能面临以下几点法律风险:
1. 承制方在拍摄微短剧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权利归属问题,应注重知识产权的约定,避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
微短剧虽然具有成本低、周期快、变现方式多样化等特点,但微短剧仍脱离不了“剧”的概念,其仍然作为视听作品落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微短剧在摄制时遇到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与其他视听作品类似,比如剧本,在微短剧的生产过程中通常先由承制方取得IP版权,在制作、拍摄期间编剧、导演均有可能对剧本进行多次修改,从而涉及剧本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2. 承制方通常需要与导演、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签署合同,应注意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避免由产生合同纠纷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微短剧制作类合同中,通常涉及与导演、演员等人签署的人员类合同,以及与剪辑、视效等团队或工作人员签署的后期制作类合同。在合同的约定中,通常会涉及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内容;服务费、支付方式与其他费用和待遇;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等基本条款,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由于不同人员在微短剧制作中的角色、属性、参与制作的复杂程度、重要程度不同,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应当有所调整和增加。
3. 承制方应审查微短剧的内容,避免由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而导致法律风险
课题组在前文中曾写道微短剧的内容监管趋于严格,包括微短剧禁止出现的内容类型,比如有损国家形象的、血腥暴力、低俗色情等内容均被列为禁止内容;以及出现不符合监管内容时可能面临的后果,比如责令整改、强制下线、注销备案、停止接入服务等。
广电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亦强调“加大精品扶持力度”,并要求相关主体严格把好网络微短剧的导向关、片名关、内容关、审美关、人员关、片酬关、宣传关、播出关,均可以看出广电总局层面对于微短剧的期望方向是提升创作品质,严防“低级红”。所以微短剧承制方应当特别关注微短剧的内容,在短剧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当注重提升微短剧的内容品质,符合相关政策的引导和规定才能走得更远。
4. 承制方在制作微短剧过程中可能面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纠纷
微短剧的摄制涉及方方面面,除了与导演、主创人员、后期制作、工作人员签署合同以外,还涉及拍摄场地、道具、音乐、肖像、意外事件等法律问题。比如,承制方需要考虑在微短剧拍摄过程中存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意外事件的可能及应对措施,从而考虑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再比如,承制方需要考虑在场景布置时,使用照片、玩偶、摆件等作为陈设装饰道具是否涉及侵权,在微短剧片段中引用到其他电视、电影片段、游戏画面、歌曲等又是否涉及侵权,前述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及专业,承制方应提前做好合规分析。
(二)合规建议
1. 承制方签署合同时应注重相应条款设定,规避产生法律纠纷
微短剧的摄制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基于投入成本、制作规模的不同,涉及的人员也有多有少,课题组以编剧、导演、演员、后期制作人员为代表,简述承制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注意的法律条款。
2. 承制方与编剧签署合同应当注意的条款
编剧在微短剧的创作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故事的构建者,更是整个作品的灵魂所在。在微短剧的制作中,由于缺乏明星演员的号召力,剧情的质量和吸引力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承制方在与编剧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考虑并明确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合同中应当明确编剧的创作责任和权利。这包括编剧对剧本的原创性、独创性以及版权归属的确认。承制方需要确保编剧所创作的内容是独一无二的,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编剧应当拥有其创作剧本的版权,但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承制方在特定条件下的使用权和改编权。
其次,合同应当详细规定编剧的工作范围和交付成果。这包括剧本的字数、集数、格式要求以及交付的时间节点。承制方需要明确编剧需要交付的剧本初稿、修改稿以及最终定稿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整个制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再次,合同中应当明确编剧的报酬和支付方式。这包括编剧的稿酬标准、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条件。承制方应当根据编剧的工作量和剧本的质量来确定合理的报酬,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财务纠纷。
此外,合同还应当包含关于剧本修改和调整的条款。承制方应当明确在剧本创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和调整,并约定编剧在接到修改意见后的响应时间和修改次数。这样可以确保剧本在满足制作需求的同时,也能保持编剧的创作自由和创意表达。
最后,合同中应当包含关于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承制方需要确保编剧在创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得到妥善保护,防止剧本内容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被泄露或滥用。
3. 承制方与导演签署合同应当注意的条款
导演的工作内容通常贯穿微短剧的拍摄筹备期、拍摄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导演于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如在微短剧拍摄完成后,仍有后续工作内容需要导演配合及完成,如后续推广、宣传工作,或行业惯例中通常由导演完成的其他工作,建议在合同约定时一一列明,避免后续因工作内容的划分及配合问题产生争议。其次,承制方应当注意合同中是否具有微短剧作品制作要求和标准的相关条款,为保证成片质量,双方可以对导演的工作完成质量和标准进行约定。第三,承制方和导演就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应当进行约定,通常承制方享有微短剧成片的著作权,导演享有署名权,如在后续宣传、推广中需要使用导演的姓名和肖像,双方也应当在合同中就权利的授权使用予以明确。最后,课题组提请注意的是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导演在微短剧的摄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承制方与导演在工作内容、费用报酬、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同时,承制方应当仔细审查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保证自身权益。
4. 承制方与演员签署合同应当注意的条款
在承制方与演员签署的合同中,通常对演员将要出演的角色、拍摄地点、工作内容、服务期限、报酬等基本信息予以明确。为保障承制方的权益,在演员服务合同中通常会对演员的义务予以详细地列明,并对知识产权予以明确的约定。一方面,演员作为表演者,其在出演的微短剧中提供了角色形象、剧照、姓名、声音、视听材料等工作成果,双方应当就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约定,避免后续权属争议;另一方面,微短剧成片后,通常需要演员配合宣传,双方可就后续演员的宣传推广工作进行约定,同时,演员的形象对于微短剧的播出、宣传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建议在合同中加入演员的保证条款,保证自身遵纪守法、遵守道德规范及公序良俗。在微短剧中的摄制中通常会涉及主要演员、一般演员和群演,合同的内容根据角色的不同而予以调整。
5. 承制方与后期制作人员签署合同应当注意的条款
后期制作涉及的内容较为繁杂,包括视频剪辑、素材处理、专业调色、字幕特效等方面,承制方可将后期制作整体交由合作方签署一份合同,也可将后期制作进行划分分别交由不同的服务提供方签署多份合同。就后期制作的服务合同中,除基本条款外,承制方应当注意对交付标准、成果验收以及素材保密的条款约定。
6. 就微短剧拍摄过程中涉及的拍摄场地及道具,提前进行合规咨询及审查,避免侵犯相关权利
由于背景、道具及使用情况的不同,具体的法律风险应当根据每部微短剧拍摄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课题组以照片作为道具为例进行简要分析,首先,需要判断作为道具使用的照片是否为摄影作品,《伯尔尼公约》将摄影作品列举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同时,摄影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照片均为摄影作品,拍摄既可以是创作的手段,也可以是复制的手段,如对文件、平面艺术品的单纯翻拍,由于缺乏创作空间而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摄影作品进行保护。其次,未经许可将摄影作品作为道具使用,可能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此外,如果照片中涉及具体的人物,可能还会引发肖像权、隐私权等纠纷。由此可知,微短剧的拍摄涉及方方面面,在使用素材的时候,根据素材类型、使用方式等的不同,可能会涉及侵权纠纷,承制方应当提前进行审查,并且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三、推广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在新的分销合作模式产生及兴起后,分销商和代理商正式成为微短剧产业链中的一环。分销商在取得微短剧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后,进行剪辑、影视解说等二次创作,后续通过平台分成、插入广告等方式取得收益。分销商将微短剧内容进行二次加工之后,由代理商通过视频平台、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广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投放,根据目标受众、内容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推广策略。无论是分销商还是代理商,在运营过程中都应当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及遭受经济损失。
(一)作为分销商、代理商的推广方,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 推广方应当同时注意所分发的微短剧的版权及视频中涉及的内容版权,避免产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微短剧推广方的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对微短剧进行剪辑切片、二次创作,通常会选取微短剧作品中较为精彩的片段,再将二创后的作品推广到各大视频平台、社交媒体和其他传播渠道,以此扩大观众覆盖面。推广方应审查其加工、推广的作品是否涉嫌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一方面需取得微短剧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在二创的过程中确保不超出授权范围;另一方面,如二创、推广的作品中涉及背景音乐、图片、肖像、游戏画面等其他素材,应当注意其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 如视频中插入广告,推广方应确保广告内容合法,规避广告合规风险,同时应当注意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微短剧落地及推广的过程中,版权方及推广方可能会通过品牌合作、广告植入等方式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以此获得广告收益。但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推广方,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应注意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具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传播负面信息或不良价值观等情形。
3. 推广方通常依赖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应当注意遵守平台的使用政策及规定,避免产生违反社交平台政策后的处罚风险
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作品是推广方最常用的宣传手段,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均有服务条款、隐私政策、社区规范等类似政策及规定,推广方发布作品应当遵守平台的规定;否则,作为发布主体的推广方,其发布的内容及账号可能会遭受平台删除、限制、封禁等的处理,如违反社交平台政策或规定的同时,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造成他人损失等情形,同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4. 推广方应当注意合同及诉讼风险
推广方作为微短剧产业链的下游,通常需要与微短剧版权方、投放平台、广告主等合作伙伴达成合作协议。在签署协议时,推广方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尤其是授权内容、服务范围、权利义务、费用与支付方式、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等关键条款,保障自身权益,避免诉讼风险。
(二)合规建议
1. 内容合规:推广方应确保其二创、散布的作品符合法律法规、平台政策的要求
法律法规对于微短剧作品本身呈现逐渐收紧的趋势,经剪辑、影视解说等二次创作后的视频增加了各种新的元素,如视频中有使用他人的肖像,就涉及是否侵权他人肖像权的问题。解说评论类视频应当注意尺度,在解说的过程中不应当涉及侮辱、诽谤、恶意中伤等行为。除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外,推广的作品还应当注重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等因素。
2. 版权问题:推广方应确保其推广的内容不超出授权范围,同时使用其他素材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按照上文所述,分销商需要在取得微短剧版权方的授权后方可进行二次创作,否则就会涉及对微短剧作品本身的知识产权侵权,代理商发布、推广未经许可剪辑、加工的视频,同样具有侵权风险。推广方应当注意自身取得的授权范围、授权方式、许可使用的期限、是否具有附加条件,有些版权方会明确要求推广方在推广时必须署名、不得修改或曲解作品等情形。同时,如推广的视频涉及第三方的素材,推广方应取得合法授权,或使用的素材已进入公共领域,或其使用行为落入合理使用等范畴。
3. 广告合法:如推广的视频中有插入广告、品牌宣传等行为,推广方应确保其发布广告的行为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31日正式实施,在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就微短剧中插入广告的情形,推广方更应当注意《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该办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仍应当以《广告法》为依据。
课题组提请推广方注意《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三)虚假的奖励承诺;(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条文可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在《广告法》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短视频广告的限制,内容也更加详细,故在短视频中投放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投诉、处罚,另外投放广告时,无论是广告主还是广告发布者,都应当注意签订书面的广告合同,对合同内容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包括审查广告主的身份、相关商品/服务的各项资质文件、宣传文案是否符合广告法相关规定,并对损害后果责任承担进行约定。
4. 合同审查:建议由专业人士进行合同审查,合同审查是推广方在开展业务前的必要步骤,在签署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逐一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争议
课题组在办理一些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些委托人觉得标的小或者交易比较简单,从而省略了签合同的步骤或者合同本身未经专业人士审阅,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未对关键内容进行约定,也未对自身权益进行约定,以至于在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后,由于合同未签订或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完善而招致败诉风险。因此,课题组建议,一旦涉及金钱交易,特别是一些商务往来,尽可能签订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且由专业人士进行草拟或审阅,以最大程度保证自身权益及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