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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刚充完卡健身房就跑路?面对“职业闭店人”消费者如何维权?

来源:尹思思


健身房、教育机构、美容美发机构通常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即通过一次性充值较大金额来折抵此后一年或半年的消费,上述机构通常采用“月卡比次卡便宜”“年卡比月卡便宜”的噱头来吸引消费者充值,消费者充值后往往充值的钱或课程还没消耗完商家即跑路,近几年上述商家跑路的案例不胜枚举,受害者更是多如雪花,维权无门。


一、健身房、美容店、教育机构跑路催生“职业闭店人”

健身房、美容店、教育机构等机构跑路,消费者维权无门的情况本就恶劣,近两年更是出现了与商家合谋闭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业闭店人”。“职业闭店人”一般是指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寻找目标企业,评估企业负债情况,按照负债总额收取一定比例佣金,以私下协商、秘密协议等方式操作,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变更、减资、破产清算等程序,帮助面临经营困境的预付式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一些“职业闭店人”通常会在闭店前,以店庆等名义组织促销吸引消费者预付费用,所以近两年总是有消费者反映刚充值完健身房不到一个月门店就关门了的情况,这都是职业闭店人和商家设置的陷阱,就是为了在闭店前再坑害更多消费者。

“职业闭店人”主导的闭店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预付费用无法退还,也导致员工薪资被拖欠,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冲击了社会信用体系,使得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望而却步。


二、“职业闭店人”与商家合谋闭店侵权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北京首例判决“职业闭店人”承担清算责任案

案情简介:王某是某瑜伽店的老顾客,从2021年起多次充值购课在该店练习瑜伽。2023年10月的一天,王某发现该瑜伽店“跑路”了!王某经过俩节后发现该店铺所属公司在半个月前就注销了,股东和法人也在注销前变更成了薛某。所以,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薛某赔偿其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

薛某辩称他不应承担责任,因为钱不是他收的,他和之前的老板签了合同,他只是提供服务,没有跑路。

庭审中,法院查明,闭店的瑜伽店系甲公司名下店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某。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薛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为甲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同年9月28日,甲公司申请注销。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法院另查明,薛某的微信朋友圈多条信息都显示:“高价收购美容、美发、养生会员(因为某种原因您的店不经营了,您的会员我们可以帮助您消耗负债),全北京都可以。”,也就是说薛某其实就是我们上文中所提到的职业闭店人。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身份为“职业闭店人”,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在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后,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受偿,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为判决时新公司法尚未实施,最终,法院按照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1]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2]之规定,判令薛某承担清算责任,赔偿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的未消费金额8000余元。

律师法评: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商家与职业闭店人妄图通过转让股权、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的方式是不可行的,特别是新公司第八十八条[3]规定,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让商家与职业闭店人的套路更加无所遁形。 


(二)行政责任:北京公安与北京市监局通报“职业闭店人”行政处罚首案

1. “艺术伞”系列案件

北京超莱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莱国际”)、四川顺立杰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顺立杰”)、创企未来(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企未来”)3家中介机构为经营不善的教培机构“艺术伞”提供闭店服务。上述三家中介机构通过招募“背债人”贾某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递交虚假登记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为“艺术伞”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查明上述违法事实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对闭店企业“艺术伞”构成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10万元。

二是对3家中介机构为闭店企业提供收费服务、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开展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超莱国际”没收违法所得9300元,顶格罚款10万元;对“四川顺立杰”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顶格罚款10万元;对“创企未来”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2万元。

2.“木艺艺术”系列案件

韩某(个人)为经营不善的教育培训机构“木艺艺术”提供闭店服务,通过招募张某作为“挂名”法人、股东、递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为“木艺艺术”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备案)。

查明上述违法事实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对闭店企业“木艺艺术”递交虚假登记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18万元。

二是对韩某、张某递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开展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韩某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罚款5万元;对张某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1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同步撤销了“艺术伞”“木艺艺术”虚假变更登记事项,将闭店链条中韩某、张某、贾某等9名自然人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自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律师法评:北京公安和市监局本次联合打击“职业闭店人”的行动,结果大快人心,可以说非常有效打击了“职业闭店人”的嚣张气焰,同时也是告知广大消费者,若自己充值消费的商家跑路,如果有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或市监局举报,一经查实,对方将面临高额罚款,消费者的权益也就得到保障。

 

除上述民事和行政案例所涉及到的法条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清算;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这一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正式颁布,但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积极推动打击商家与“职业闭店人”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笔者之所以要写下这篇文章,是因为看到了三联生活周刊关于“职业闭店人”的报道,其中一段职业闭店人的态度令笔者愤怒,在此分享给大家,《三联生活周刊》内容引用如下:

【陈旭的客户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但也有例外,今年他帮助处理了北方某一地级市的游泳早教机构闭店、更换法人,涉及金额两三千万元。陈旭(即职业闭店人)不无自豪地表示,在所有接手的案例里,起诉率只有10%左右。“退费不是家长第一诉求,有地方可以继续上课才是”,而他说自己的作用正在于可以快速搭建转课渠道,“经营人从头到尾都不需要出面”。陈旭精准地抓住了很多消费者的心理,甘智斌(律师)告诉本刊,这类案件维权成本很高,很多人都会选择放弃,也就给了非法行为可乘之机。这两年,每年都会有五六个来咨询甘智斌的消费者,但在咨询完后就没有后续,“一是律师费可能和他们的剩余价额差异不大,二是事情特别耗费精力,钱也不一定拿回来”。】

从上述职业闭店人的心理可以看出,他们吃准的就是消费者不会去起诉,所以才会更加猖狂,进而侵犯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在此笔者想跟大家说的是,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类案件通常涉及的消费者群体较广,如果消费者在面临机构跑路的情况下,都能够积极的起诉、举报,形成集体之势,那么无论是市监局还是法院都会向机构负责人施压,进一步解决广大消费者的退费无门的问题。笔者正好在今年办过一例教育机构跑路的成功案例(执行结案通知书见下图),虽经大半年时间,但最终取得了客户拿到全部退费的好结果,我个人觉得该案例能够成功的关键也是因为起诉的群体足够大,法院向机构施加了一定压力,所以机构才会分批将充值款退还家长。

 

最后笔者想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恶意的商家和职业闭店人做斗争,无论是法院层面,还是市监局层面,均已经有打击职业闭店人的成功案例,相信会带给大家更多的信心。


 [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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