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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股东退出公司36计之主动转让股权

来源:孙琦惠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中,股东退出是常有的事,背后原因错综复杂。从个人层面看,可能是财务需求、职业方向转变;从公司内部看,经营理念不合、管理无序、利益分配失衡也会促使股东萌生去意;外部环境里,行业竞争白热化、经济形势不好、政策法规变动等,同样会推动股东选择离开。


不管出于何种缘由,股东退出都得依法依规,才能保障退出过程平稳顺利。在股东退出公司的众多路径中,主动转让公司股权是最为常见和普遍的方式 ,接下来本文就为大家详细介绍这一方式。


一、股权转让的对象

股东转让股权,既可以在公司现有股东内部进行,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给熟悉的 “老伙伴”;也能够跳出公司股东圈子,在外部寻觅合适的股权受让方。这就好比一场交易,你既可以选择和熟人合作,也能尝试开拓新的合作伙伴。


二、股权转让的流程

这里需要注意,公司章程就像公司的 “宪法”,如果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那自然要按照章程来。但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就得依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即:


(一)内部转让流程

1. 转让股东和内部受让方一拍即合,达成转让合意。

2.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按约定付款。

3.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4.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此,内部股权转让大功告成。


(二)对外转让流程

1. 转让股东和外部受让方达成转让合意。

2. 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 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或答复不行使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那转让股东就可以和外部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按约定付款。

4.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5.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对外股权转让顺利结束。


三、影响对外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

转让股东若想顺顺利利退出公司,有个雷区千万不能踩,那就是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这集中体现在对其他现有股东的 “通知” 要合法。


所谓“不合法的通知”,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压根未通知;

2. 通知不当:如通知方式不适当、通知内容不全面、给予其他股东的行权期限不足30日等;

3. 通知内容虚假、不真实:如存在通知时虚报股权转让价款、增加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等欺诈或与外部受让方恶意串通等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出现前两种未通知或通知不当的情形,对外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还是有效的。但要是遇到第三种情形,就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综合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可撤销,还是无效。


当发生转让股东单方采用欺诈手段通知其他股东(外部受让方不知情)时,如其他股东基于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与转让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的,则该份股权转让合同极有可能被撤销;如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仍与外部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则该份股权转让合同原则有效。


当发生转让股东与外部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由此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则无效。


四、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仍存在被解除的风险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起着关键作用。其他股东如放弃行权,则外部受让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股权、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才有机会获得法院支持;其他股东如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转让股东与外部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被解除。


对外部受让方而言,如股权转让合同因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被解除的,则可以请求转让股东返还股权转让款、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等。


五、给转让股东的建议

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各种争议,转让股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通知” 其他股东。主要为:


1. 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完整通知其他股东,如有可能也可以将股权转让合同的拟签订文本一并告知其他股东;

2. 通知方式可以选择单独通知每一位股东,也可以在股东会会议上统一“通知”,但不管用哪种方式,都要保留好书面记录,以备日后查证

3. 不能缩短法律规定的“30日答复期间”,即最短应给足其他股东30日的权利行使期间。


六、股东退出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天聿格律师事务所为股东退出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退出方式的法律分析与方案设计;

2. 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查;

3. 程序合规与风险控制;

4. 争议解决与诉讼/仲裁代理等。


通过以上全面、专业的专项法律服务,我们致力于为股东退股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让股东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安心、顺利地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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