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1日,国家卫健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7月25日,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行贿罪规定中增加了新条款,提出在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将从重处罚。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会议指出,要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8月2日,广东、浙江、海南、湖北多省陆续发布通知,要求集中整治全省医药领域腐败乱象。医药领域反腐风暴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以来,全国已有179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7月,医药领域甚至罕见地有两位董事长被查,包括卫宁健康董事长、赛伦生物董事长。许多医学专业论坛更是因此延期或停办。广西某知名三甲医院发文清退近5年“讲课费”,又将讲课费、会务费问题推送到了风口浪尖。或许“退讲课费”的影响会逐渐扩散,不仅是医院、医生行为,从药代们的预算、到产品销售的业绩,药代们的职业发展,乃至公司研发的选择,都会开始受到影响。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则是涉及到刑事领域的风险。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的特殊性,使得医院、科室及科室成员之间的职责和关系往往具有复杂性,并非通过《商业贿赂司法解释》中的三条规定便可简单囊括。譬如,有的案件中,行为人本身具有医务人员和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属性,谋私行为所处的整体活动也兼具“行医”和“公务”的双重属性,同时鉴于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性,在学术交流中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等问题,在这个时候,应当如何准确进行罪名适用,便成了许多涉医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时,控、辩、审三方所最为关注的问题。
轻罪辩点:仅利用与医生职业相关的专业性技能,而非与职权相关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其从事的是技术性服务工作,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简要案情】
王某,男,中共党员,某市公立医院心内科主任。2019年5月,王某接受A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周某请托,在该院心内科采购医疗器械过程中,帮助A医药公司顺利中标。同年6月,王某收受周某所送5万元。2019年8月,王某接受B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请托,为病人诊治心脏类疾病时,在具备多种同类可替代药物的情况下,只开或者多开B医药公司的药物。同年9月,王某收受张某所送5万元。
【案件评析】
结合本案以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王某在心内科采购医疗器械时,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接受A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周某请托,帮助A医药公司顺利中标,收受周某5万元,构成受贿罪。而王某在为病人诊治心脏类疾病时,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接受B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请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病人只开或者多开B医药公司的药物,收受张某5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来源:天津市市级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无罪辩点:没有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受贿罪。
【简要案情】
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担任大连港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及该院药事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大连港医院内分泌科医生办公室等地为本院医生讲课,并以“讲课费”名义,先后收取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好处费13700元、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好处费3600元、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好处费101300.20元,合计118600.20元,并为上述公司谋取利益。案发前日,被告人谷某某将所收取的10000元讲课费上缴给大连港医院纪检部门,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谷某某退回其余非法得。
【裁判要旨】
谷某某有偿接受邀请,在医院内外讲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虽然医药代表陈述邀请谷某某讲课可以维持制药公司的产品销量,但谷某某的授课行为主要基于其系内分泌疾病治疗领域的专家、学者,其在洽谈以及讲课的过程中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药企提出的请托事项,讲课内容主要为内分泌疾病的理论知识,讲课对象也并非完全针对本院医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同时,谷某某讲课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超过市场的正常价格,没有违背等价交换原则,整个授课过程凝结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以象征性的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没有与其职务行为进行交换,故谷某某的有偿讲课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来源:(2017)辽02刑终256号判决书。
在目前医院院长、科室主任等接连被查的形势下,基于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原则,在被行贿人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的同时,行贿人通常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对医药代表而言,一旦涉及到刑事风险,所属单位可能会第一时间进行风险隔离。此时,员工个人涉及的罪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是单位犯罪,是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则显得至关重要。以下对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的部分罪名进行简单梳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上述罪名的罗列,最直观的就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话,若是员工个人行贿,在行贿罪下最高可以判到无期;而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若是员工个人行贿,其立案追诉标准为3万以上;单位行贿,其立案追诉标准为20万以上。
受单位意志支配和利益归属于单位是认定单位犯罪的两个必要条件。单位意志的判断也应结合单位性质和组织管理机制综合判断。其中单位意志的形成主要分为:1、单位集体决定,通常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按单位决策程序决定或认可。2、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决定,利益归属于单位。实践中形成长期默示的惯例也应当认定为单位意志。利益归属于单位是认定单位行贿的关键,若行贿人,特别是单位主管人员、实际控制人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单位不再具备刑法上的意义,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一旦涉及刑事风险,建议相关人员直接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并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从事下列行为:对于存在着上述刑事风险的自然人,必须做好的前提是理清自己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再争取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辅以退赃行为,争取缓刑或者不起诉;对于存在上述刑事风险的机构,建议优先考虑企业合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