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聿眼观察丨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救济途径

来源:谭波

前言

2023年12月29日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内容是在延续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基础上明确了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须在5年内缴足。这被视为是强化对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其实,自2014年起,我国就通过对《公司法》的修改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认缴制的确立,极大地简化了注册手续,使得注册公司更加简便。然而在实际注册中,由于早年信息系统并不完善,在公司注册时,并不是所有的工商局都会启动实名注册这一风险防范手段,导致冒名登记有了生存的土壤。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失信后,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于被冒名的股东来说风险极高,因为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当出现出资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破产等情形时,尚未实缴到位的股东可能面临如期出资、对其他股东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加速出资到期的责任。当公司财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被冒名股东需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甚至是连带责任。

所以如何涤除冒名登记,就成了被冒名人十分关注的点。本文围绕着一个真实的咨询案例,从多方面展开分析,以期对被冒名人的权利救济有所帮助。

 

背景提要

近日,笔者接受了一起关于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的法律咨询。

根据委托人A的陈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同事B作为实控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C,C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登记A为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30%的股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目前C公司处于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营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状态。现A与B已失联,A的诉求是不再担任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免除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决定解聘公司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免除相关职务后,由公司修改章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则可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后,由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新股东及持股比例。但,在公司治理组织失效的情形下,或者是有意而为之的冒名登记,显然上述途径的救济是完全无效的。那么,除了上述途径外,是否还有其他合法有效途径?


一、如何涤除被冒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法律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与公司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二)被冒名的法定代表人的救济路径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发送解除委托的文件,卸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职务并要求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卸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职务并不能当然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仍有待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即“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作为代理人有权辞去委托,委任关系得以终止,但委任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并不当然可以涤除登记。”

如果公司仍怠于进行工商变更,导致给自己带来损害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如何涤除公司股东身份之登记


(一)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或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06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根据该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被冒用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的主张,由现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收到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后,会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同时,还有可能综合其他证据一并考虑,例如被冒用人可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申请人应当尽量提供类似能证明身份被冒用的证据协助登记机关认定。

一般情况下,在确有证据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会按流程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相关处理结果。当然,如果登记机关不予撤销,申请人可以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公司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不存在之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对股东确认纠纷这一案由的解释: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持股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从上述两项文件来看,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包括判断存在股东身份或者不存在股东身份,即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被冒名的股东可以以公司被告提起消极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要求公司向登记机关变更其股东身份。实践中,法院除了审查公司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还会审查“冒名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者与公司实控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知或者默许等情形,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等,以平衡“冒名股东”私权保护与公司登记的对世效力。


(三)对冒用信息者提出侵权之诉

对冒用信息者提供的民事诉讼为侵权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被冒名者可以以“姓名权纠纷”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冒名者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等权利的侵犯。

实践中,冒名者如果能确认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被冒名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可进而要求侵权责任人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四)对冒用信息者启动刑事报案流程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如冒用者涉嫌以上犯罪,被冒名股东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难点在于,很多情况下,被冒用者的身份在公安调查前无法确定,所以在案件被告破前,被冒名者只能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五)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及或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之诉

提起公司解散或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之诉亦是一种解决路径,但之所以作为最后讨论的一种途径,是因为一旦提起该诉讼,即自行承认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系经本人同意或确认,自身系公司合法登记的股东。因此,公司解散或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之诉启动的前提是被冒名者在穷尽前述途径后仍无法实现撤销登记之时,其存在意义是为了结束长期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困局,以期尽早终结公司及“被冒名者”的权利义务状态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公司解散或清算后,至少可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对“被冒名者”的持续损害。换而言之,当公司尚未出现对外承担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及时提起公司解散及或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之诉,亦不失为一种可行办法。

具体到本案,咨询人不存在证件遗失的情形,冒用者系咨询人的前同事而非完全陌生的第三人,咨询人在被冒名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未提出异议,其“持股比例”也不足以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最终评估可以选择这一路径。

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此时,无须再行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另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此时,如公司股东未能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解散之诉、强制清算还是破产清算,在提出时申请人需要参照财产类案件受理费标准缴纳诉讼费且周期较长。这也是被冒用者在维权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注:上图来自重庆破产法庭。


结语:

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人、股东的被告冒名人,可以结合具体情形分别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救济途径,来为自己主张权利。由于每类冒名情节都不可能相同,所以具体适用哪种途径,所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也不尽相同,欢迎各位读者咨询、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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